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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商务领域信用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信用系统为非涉密系统,任何使用人不得在此系统中传输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

  第五条 信用系统使用单位可在各自权限范围内共享、查看、使用信用信息,用于行业分析预警和分类监管,提高监管效能。

  第六条 信用系统使用单位在进行政府信息公开或与其他部门开展信息共享时,可根据实际需要向其他政府部门、金融机构或其他单位提供信用系统中的信息,但共享的范围、内容、方式等必须报送商务部信用工作办公室,并与信息提供单位协商同意后方可实行。

  第七条 信用系统使用单位要建立系统信息安全保密责任制,把信息安全和保密责任落实到具体处室、具体岗位和个人。

  第八条 商务部机关各司局应当加强保密管理,防止部机关以外人员利用部内专网访问系统或复制、传播未公开信用信息。

  第九条 通过密钥访问信用系统的单位要按照工作实际需要申领密钥。申领密钥时,申领单位要先向商务部信用工作办公室提交申请,批准后再由开发维护单位制作密钥,并采用专人领取或特快专递的形式发放密钥,在确认申领单位收到密钥后方可开通密钥使用权限。

  要建立严格的密钥管理制度,逐一登记密钥编码并明确每一把密钥的保管和使用责任人(见附件《“商务领域信用信息系统”电子密钥管理登记表》),做到申领、使用、保管、归还全过程严格管理,并签定相应责任书。电子密钥管理登记及变动情况要及时报商务部信用工作办公室备案。

  密钥如果遗失或毁损,应在24小时内向商务部信用工作办公室书面报告遗失、毁损原因及遗失、毁损密钥的编号,由信用系统开发维护单位及时关闭密钥使用权限。

  第十条 信用系统使用单位及相关个人不得从事以下行为:

  (一)上传虚假信息或无正当理由擅自修改、删除信息;

  (二)未经授权通过各种形式复制或散播未公开信用信息;

  (三)将信用系统登录密钥带离单位或交给未经授权的其他单位、个人保管或使用;

  (四)允许未经授权人员登录、查看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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