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民事审判制度,应当是有中国特色,坚持法治,保障民主。与国际民商审判通常做法相适应的社会主义审判制度。要建立和完善这一制度,必须形成一套健全的法律适用机制、诉讼程序机制、审判管理机制以及队伍建设机制和物质保障机制。为此,必须做到:
(一)认识要到位
党的十五大将依法治国确定为治国的基本方略。审判机关作为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地位和作用将越来越重要。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过程中,出现市场主体、经济利益的多元化,社会生活方式、社会组织形式的多样化,都将在不同程度上反映到民事审判工作中来。民商法律成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继
合同法之后,新的
婚姻法、物权法和民法典正在审议和起草中,将为民事审判开辟更加广阔的发展空间。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公民权利意识和法制观念的不断增强。人们更加重视对人身权和财产权的保护。民事、经济、知识产权和海事海商各自独立的审判格局,已经与形势发展不相适应,为使审判体系更加科学、合理,按照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诉讼体系设置审判机构,建立大民事审判新格局,这是人民法院深化改革的重要决策,也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我国即将加入世贸组织的新形势下所采取的一项重大举措。这不是一般名称的改变,而是对民事审判任务的重大调整,是对民事审判制度的重大改革。新的民事审判体系的建立,必将对司法实践、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全国广大民事审判人员要尽快适应这种改革的新形势,提高认识,进一步做好民事审判工作。
(二)观念要更新
进入新世纪,民事审判将进入一个新的发展时期,更新观念,是时代对民事审判人员提出的要求。
强化法治观念。实施党的十五大提出的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人民法院在依法治国过程中起着其他机关不可替代的作用,法官必须进一步强化法治观念,坚持严格依法办事。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除了确立与之相适应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还必须在全社会形成与之相适应的思想道德体系。没有全社会法治观念和道德水准的提高,就不可能有经济的持续发展和社会的不断进步。法律和道德都是维护社会秩序、规范人们思想和行为的重要手段,法律是他律,道德是自律,法治以其权威性和强制手段规范人们的行为,德治以其说服力和劝导力提高人们的思想觉悟和道德意识,二者相互联系、相互补充。要注意发挥德治的辅助功能,运用德治、理治等多种手段,推动法治的实施,强化法治的权威,使法治取得更好的效果。要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不允许任何人有法律之外的特权;要善于运用诚实信用和公序良俗原则,尊重和发扬社会公德,通过思想教育,提高全社会道德水准,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素质。
强化尊重当事人权利观念。民法属私法范畴,权利在民、权利为本。民事诉讼是当事人通过行使诉权实现其民事权利的重要途径和方式。要充分保障当事人行使
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项民事权利,特别要重视当事人的请求权,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法官要保持居中裁判地位和公正形象,保障当事人平等地行使诉讼权利。审理案件要针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审查证据,认定事实,既不能遗漏对具体诉讼请求的审理,也不能随意变更或扩大审理范围。当事人处分自己权利的意思表示或自愿达成的协议,只要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不损害国家、社会和他人利益,就应当允许和认可。要增强合同意识,全面把握和正确适用
合同法对合同制度、基本原则、指导思想方面的新规定,切实改变计划经济条件下形成的思维方式,以合同作为确认和调整市场经济主体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主要依据。要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防止把一些本来是合同关系的纠纷不按合同纠纷处理,将有效合同确认为无效,将可以继续履行的合同随意解除或撤销,而使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要减少对合同的不当干预,切实保护有效合同,鼓励和促进交易,制裁违法行为,保障交易安全。要通过促使合同的正确、全面履行,实现经济活动健康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