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要围绕实现司法公正与效率这一主题,认识完善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重要意义。公正与效率是新世纪的主题,也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生命线和必须实现的目标,为了达到这个目标,在诉讼制度上就要求有完善的证据制度,当然首先需要加强证据方面的立法。人民法院在《证据法》尚未制定之前,需要总结审判实践经验,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作出司法解释,以适应审判实践的需要,规范诉讼活动。对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来说,任何案件的公正裁决,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责任分明,适用法律正确,而要做到这些,都离不开可靠的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证明。换句话说,缺乏证据,事实就难以查清,责任就难以区分适当,适用法律就难以做到准确无误,裁决也就不可能公正。所以,有的学者指出:“审判是一种把一片一片证据拼在一起的工作”,这说明证据对审判工作的重要性。我国对刑事案件的审判,历来是主张“重证据不轻信口供”,其实“口供”也是证据的一种,但还要有相应的其他证据来证明案件的事实。对于民事诉讼来说,证据同样是十分重要的,如果说刑事案件中没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证明其犯罪的证据不足,就应当宣告无罪,那么在民事诉讼中,如果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举不出证来,就要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对某些案件来说,即使双方当事人都有可能举出某些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在法官对所提出的证据又都无法否定的情况下,就将按照证据的优势原则,即那一方所举证据更充分、更具有证据力作出裁决。这样的裁决也是公正的、有公信力的。因为它是以证据作为裁决的基础,做到了法律上的真实,符合证据规则,是合理推定出应证的事实。尽管这种推定出来的结果有可能与客观真实相悖,但仍不失为法律真实的裁决,这样的裁决就是公正的。
民事诉讼不仅要求做到裁决公正,而且必须努力降低诉讼成本,提高办案效率。如果案件久拖不决,也就谈不上司法公正,正如有人所指出的那样,迟来的公正本身就是不公正。审判实践证明,提高办案效率,也必须抓住证据这一关键环节,在民事诉讼中,有些案件之所以超审限,甚至多年结不了案,往往是由于缺乏充分的证据证明有关的事实,或者是双方当事人都提出了一定证据,只是证明力的有效程度上有所不同,在这种“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情况下,法官又不敢或者不愿适用推定证据规则,根据已有的证据推导出应证的事实,因而造成案件长期作不出裁决。所以,我们完善民事诉讼证据制度,规定当事人举证责任,庭前交换证据,规定举证期限,以及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程序,就有利于提高办案效率,缩短诉讼周期,符合公正与效率这一时代的司法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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