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要处理好从中国国情出发与借鉴国外经验的关系。我们制定法律和司法解释,都必须坚持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符合我国国情。我们国家目前还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也就是不发达的阶段,这个阶段既是不可逾越的历史阶段,又是一个相当长的发展阶段。这个阶段农业人口占很大比重,13亿人口中有8亿多农民,他们当中还有几千万是文盲和半文盲。近些年来,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发展,人们的法制观念虽然有了很大提高,但仍有不少人法律意识不强,不但不能很好地运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且还有不少人不能自觉遵守法律,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和执行。从执法人员(包括法官)的执法水平看,虽然有了很大提高,但距离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执法队伍,也有较大差距。因此,我们在依据现行法律制定司法解释时,必须从这些实际情况出发,这也是全国人大立法一贯的指导思想。比如,在制定
合同法时,一方面倡导采取书面合同,另一方面又承认口头合同这种目前群众中还广泛采用的合同形式,这就是从中国国情出发考虑问题的典范。
但是,在肯定从中国国情出发的同时,还要考虑借鉴、吸取世界上一些国家在证据立法和适用法律方面的有益经验。我们必须看到,我国民事诉讼制度无论从经验还是实践方面,都还赶不上一些法治发达的国家,我们至今还没有一部完整证据法,而有的国家证据法有上百年的历史了,也都有了丰富实践经验。民事法律(包括证据法在内)作为私法,在调整民事关系上,无论国家的制度如何,都有维护社会利益共性的一面,这就有相互学习和借鉴的基础。这样就能使我们制定证据规则这一司法解释,在学理上、实际操作上,都能站得住、用得上,也为将来证据立法提供重要的素材和经验。
二是要处理好遵守现行法律规定与改革创新的关系。大家知道,司法解释是关于适用法律的解释,我们提出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规定》,主要是根据
民事诉讼法、
行政诉讼法以及海事诉讼特别程序等法律规定,但是,这些规定不但比较原则,而且已不能完全适应审判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所以,司法解释既不能离开现行法律的规定,更不能与之相抵触,同时也不能脱离形势的发展,而是必须与改革的步伐相适应。改革本身就要求创新,要求有新的发展。我们这个司法解释,如果只是照抄照搬现有的法律规定,它就毫无实际意义;如果没有任何法律规定作为依据,那就不是适用法律的解释,而是远远超出司法解释的范围。这里我们还必须指出,司法解释要注意吸取法学领域新的科研成果,注重理论对实践的指导与结合。这样,我们的思路就可能更宽一些,作出的司法解释前瞻性更强一些,体例也会更科学一些。毫无疑问,这样的解释更能适应审判实践的需要,对证据立法更具有参考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