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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熊选国在“2007国际版权论坛”上的发言--为网络版权保护营造法治环境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熊选国在“2007国际版权论坛”上的发言--为网络版权保护营造法治环境
(2007年7月18日)


主席先生,女士们、先生们,朋友们:
  大家上午好!非常高兴应邀参加“2007国际版权论坛”,我代表最高人民法院,对论坛的举行表示热烈的祝贺!
  在当今经济全球化趋势继续发展、科技进步日新月异,特别是信息技术飞速发展的形势下,我们共同探讨网络版权保护问题,十分必要。这对于我们从容应对数字复制技术和互联网传播技术对版权保护提出的要求和挑战,有针对性地加大对网络盗版侵权犯罪行为的制裁和打击,营造良好的网络版权保护的法治环境,促进产业发展,繁荣网络文化,具有重要的意义。
  20世纪90年代以来互联网在我国的蓬勃发展,对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伴随着这种新兴的信息传播方式的普及,涉及网络知识产权纠纷的诉讼案件尤其是网络版权案件持续快速增长,案件类型呈现出多样化,涉及的法律问题日趋复杂。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为例,从1999年至2007年4月,该院共受理了311起涉及网络的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其中1999年受理了12件,2006年上升到了95件。这些案件主要包括著作权纠纷、域名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等类型,其中著作权纠纷案占多数,将近2/3。
  不论著作权法修改前还是修改后,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均严格依据已有法律规定解决网络版权保护问题。以1999年王蒙、张抗抗等六作家诉世纪互联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案为标志,人民法院开始了关于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司法保护的广泛实践。在2001年著作权法修改前,人民法院依据民法通则、当时的著作权法的原则和原理,对其中涉及到的法律问题提出了意见和解决方案。2000年1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了《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是我国第一个专门针对网络版权保护的法律规范性文件,对于依法合理保护网络版权,及时规范市场交易秩序,起到了独特而重要的作用。在2001年著作权法修订明确了信息网络传播权和2006年《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颁布施行之后,最高人民法院及时对该司法解释进行了两次修正,补充和完善了有关司法保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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