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始终坚持依法打击网络盗版等涉及网络的著作权侵权犯罪。为解决在线盗版,“两高”在2004年12月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进一步规定和明确了网络环境下“以营利为目的”和“复制发行”的认定问题。之后,为进一步澄清关于办理侵犯著作权刑事案件中涉及录音录像制品的有关问题,“两高”在2005年10月发布《
关于办理侵犯著作权刑事案件中涉及录音录像制品有关问题的批复》明确规定:“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通过信息网络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行为,应当视为
刑法第
二百一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复制发行’。”这一批复进一步明确了对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的犯罪定性问题。根据近年来保护知识产权形势的发展以及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两高”又于2007年4月联合发布了《
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再次明显降低了侵犯著作权罪的定罪量刑数量标准,明确了侵犯著作权罪“复制发行”的含义,统一了侵犯知识产权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进一步规范了缓刑的适用,加大了罚金刑的处罚力度等,充分表明了我国为切实履行入世承诺和保护知识产权所做的不懈努力。
就司法实践而言,早在几年以前,地方法院就已经十分重视网络盗版犯罪案件的审理。2003年顾然地、库迪(均为美国籍)等利用网络向境外销售侵权复制品的案件就是极好的例子。到目前为止,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处理了不少的涉及网络版权犯罪的案件。
人民法院将进一步加大对网络版权的司法保护。2007年年初,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为建设创新型国家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内容不仅涵盖民事审判、行政审判和刑事审判,也涉及立案、执行和审判监督;不仅包含基本的司法原则和政策,也对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提出了一系列具体工作措施和保障措施。这是我国法院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纲领性文件。《意见》中明确要求,要依法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和新技术、新类型知识产权纠纷,促进新兴产业的健康成长。2007年6月9日起,《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两个互联网国际条约已经正式对我国生效。加入这两个互联网国际条约,充分表明了我国政府重视和加强网络版权保护的决心。网络版权保护已经成为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重点领域,在2007年初召开的第二届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最高法院院长会议和第三届全球反假冒及盗版大会上,最高人民法院肖扬院长等院领导分别作了演讲,向世界表明了中国打击知识产权犯罪,依法适用公认的国际法准则和国际条约,为建设和谐世界提供司法保障的鲜明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