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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山储量动态管理要求》的通知


  附件1
  金属、非金属矿山资源储量损失分类和损失率计算

1 资源储量损失

  1.1 资源储量损失指采矿过程中,采下或未采下损失在矿坑或露天采场内的资源储量。
  1.2 资源储量损失率指资源储量损失量和动用地段内资源储量比值的百分数。
  1.3 资源储量损失分类
  1.3.1 开采损失
  开采损失指在采矿过程中与采矿方法、采准、回采和出矿作业质量有关损失的资源储量。分为:
  ①未采下损失:回采范围内未能采下和不能回采的资源储量;
  ②采下损失:已落矿但未能放出或运出采场的资源储量。
  1.3.2 非开采损失
  非开采损失指与采矿方法和采矿作业质量无关损失的资源储量。主要包括:
  ①因地质条件、开采技术条件和安全条件等不能开采的资源储量;
  ②因保护地面和地下工程设施的永久性保安矿柱。

2 损失计算的基本要求

  2.1 资源储量损失的计算范围,包括从采场采准切割开始,经回采、充填到放矿结束,将矿石运出坑口(或露天采场),整个过程的资源储量损失。
  2.2 地下开采以采场为计算单元。采场出矿结束后,累计历次各分层计算结果,按回采步骤,分矿房、矿柱计算、汇总整个采场的损失率。露天开采按回采工作面分别计算损失率,再按矿段和阶段计算、汇总损失率。
  2.3 取准、取全损失率计算的原始数据,保证原始数据的准确性和代表性。
  2.3.1 采场地质品位、地质矿量和其他地质参数,应以该采场地质储量计算参数为准。
  2.3.2 采用直接法计算时,应以采场地测实测验收、地质取样和地质编录为依据,按采场回采编录,计算采下的矿石量、废石量及未采下损失的矿石量。
  2.3.3 采用间接法计算时,应以采场出矿取样(采场底部结构工程出矿取样、矿车取样)和出矿计量(直接计量、矿车计量)的连续统计数据,求得出矿品位和出矿量。出矿量应按月与选厂实际处理矿量进行校正。当围岩有品位时,围岩品位应参加计算。
  2.4 矿山地测机构应随着回采工作,在分段(分层)回采结束后,及时进行分层的回采地测编录和矿产损失计算(一般不超过5m回采高度)。并将回采界线、资源储量损失计算边界、计算时间,标明在采场或其他综合编录图纸上。
  2.5 共生矿产应分别计算;伴生矿产只计算主矿产的损失率。
  2.6 矿山应按不同的采矿方法、回采步骤,分中段(阶段)、坑口(采区),分别按季度、年度汇总损失率。

3 损失率的计算方法


  3.1直接法计算
  P=(D1+D2)/Q×100%
  P---资源储量损失率;D1---采场未采下损失量;D2---采场采下损失量;Q----采场地质矿量;
  3. 2间接法计算
  P间=[1-T/Q×(C-C2)/(C1-C2)] ×100%
  P间----间接资源储量损失率;T----采场出矿石总量;Q----采场地质矿量;C-----采场地质品位;C1----采场出矿品位;C2----采场围岩品位。

  附件2
  煤炭储量损失及损失率计算

1 煤炭储量损失的分类

  1.1 煤炭储量损失分为设计损失及实际损失两种。根据各有关部门对储量损失分析和计算上的不同,它又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类。
  1.1.1 按损失发生的区域分类,可分为:
  (1)工作面损失;
  (2)采区损失;
  (3)全矿井损失。
  1.1.2 按损失发生的原因分类,可分为:
  (1)与采煤方法和装备水平有关的损失;
  (2)由于不正确开采引起的损失;
  (3)落(放)煤损失;
  (5)地质及水文地质损失;
  (6)设计规定的煤柱损失;
  (7)受开采技术条件限制而造成的损失。
  1.1.3 按损失的形态分类,分为:
  (1)面积损失;
  (2)厚度损失;
  (3)落煤损失。
  1.2 设计损失是指根据煤层赋存条件、不同的采煤方法,为了保证开采工作的安全经济,在开采设计时,规定允许永久遗留在地下的那部分资源储量。设计损失分为:
  1.2.1 设计工作面损失,包括:
  (1)设计规定的与采煤方法和装备水平有关的损失;
  (2)落(放)煤损失。
  1.2.2 设计采区损失,包括:
  (1)设计工作面损失;
  (1)设计上规定的与采煤方法和采区巷道布置有关的损失。
  1.2.3 设计全矿井损失,包括:
  (1)设计采区损失;
  (2)设计地质及水文地质损失;
  (3)设计全矿性永久煤柱损失。
  1.3 实际损失,是指在开采过程中实际发生的损失量。
  1.3.1 实际工作面损失,包括:
  (1)实际发生的与采煤方法有关的损失,包括:
  A)面积损失:
  a)按设计规定实际留设的小块煤柱和煤垛;
  b)刀柱式采煤时,按规定实际留设的煤柱;
  c)长壁式采煤时,按规定实际留设的带间煤柱。
  B)厚度损失:
  a)工作面内实际留设的护顶、护底煤;
  b) 因煤层顶、底板条件或设备支护高度限制,而丢失的顶、底煤;
  c)综合机械化采煤时,在设备支护高度范围外实际丢失顶、底煤,保护最小支护高度的整层煤和大于最大支护的顶、底煤;
  d)分层开采时,在设计规定范围内实际留设的煤皮假顶煤;
  e)采用放顶煤采煤方法时,其工作面初采、未采及上下端头“三角区”的顶、底煤。
  (2)实际发生的落煤损失,指工作面在回采过程中遗留在老塘内的煤量。
  (3)际发生的由于不正确开采引起的损失(即不合理损失):
  A)面积损失:
  a)工作面内因冒顶另开切眼造成的损失;
  b)工作面内由于水、火等灾害造成的损失;
  c)工作面内未按规定的开采顺序开采造成的损失;
  d)工作面未采至终止线造成的损失;
  e)刀柱、掩护支架等采煤方法,煤柱实际尺寸超过规定部分的损失。
  B)厚度损失:
  a)工作面内未规定留设而实际留设的护顶煤;
  b)分层开采时,未按层位开采而丢失的煤;
  c)具备分层条件,但未按设计规定分层开采而整分层丢失的煤量;
  d)工作面未达到规定的采高而丢失的顶、底煤。
  1.3.2 实际采区损失,包括:
  (1)实际工作面损失。
  (2)实际发生的与采煤方法(指采区巷道布置)有关的损失,指采用某种采区巷道布置方式时,为了运输、通风、安全的需要,允许损失掉的资源储量。包括:
  A)面积损失:
  a)由于某种原因,采取措施也无法采出的采区巷道(如运输巷、回风巷、上、下山、中间巷、溜煤眼等)保护煤柱;
  b)由于某种原因,采取措施也无法采出的采区之间的隔离煤柱和采区内阶段之间留设的煤柱。
  B)厚度损失,主要指采区巷道顶、底部丢失的煤量。
  (3)实际发生的由于不正确开采引起的采区损失。
  A)面积损失:
  a)采区内由于违反开采程序造成的损失;
  b)各类煤柱超过规定尺寸的损失;
  c)采区内巷道冒顶造成的损失;
  d)采区内因水、火等灾害所造成的损失;
  e)设计未作规定或已规定必须采出,但没有充分理由而放弃不采的块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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