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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山储量动态管理要求》的通知

  B)厚度损失:
  a)采区巷道内超过规定尺寸的顶、底煤;
  b)未按设计规定分层开采,在采区巷道内遗留下来的煤量。
  1.3.3 实际全矿损失
  (1)实际采区损失。
  (2)实际地质及水文地质损失,指由于地质构造及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目前技术水平确实无法开采的局部地区的资源储量。包括;
  A)在开拓范围内,因以下情况而无法开采的煤层或块段:
  a)地质构造极为复杂;
  b)煤层极不稳定或处于临界最低可采厚度的不稳定的薄煤层;
  c)水文地质条件极复杂。
  B)开采范围内,由于地质及水文地质条件的影响,在设计或作业规程中规定留设的安全煤柱或狭小块段,包括:
  a)遇到影响开采的断层或褶曲,需要留设的煤柱煤量;
  b)煤层顶、底板有含水层或含水小窑并有突水危险,经采取措施仍无法解决,从而留设的防水安全煤柱;
  c)由于岩浆岩侵入、古河床冲蚀、陷落柱、自燃烧变区等的影响,使局部煤层受到破坏或煤质变差,不能开采,从而留设的煤柱资源储量;
  d)断层密集带、断层间的狭长块段或断层三角煤。
  (3)实际全矿性永久煤柱损失,包括:
  A)设计规定不回收的工业广场煤柱;
  B)设计规定不回收的主井、副井、风井井筒保护煤柱;
  C)设计规定不回收的为全矿井或为一个以上采区服务的大巷(集中运输大巷、主要运输大巷、总回风道、中央石门、集中下山等)保护煤柱;
  D)设计规定的永久性“三下”煤柱;
  E)井田边界等安全隔离煤柱;
  F)地面水系及冲积层或积水老窑的防水煤柱;
  G)断层、封孔质量较差的钻孔附近的防水煤柱。

2 损失率

  2.1 损失率是指在某开采范围内,损失的资源储量,占该范围内全部资源储量的百分比。
  2.2 损失率分为设计损失率和实际损失率。设计损失率是根据设计规定的损失量所计算的损失率;实际损失率是根据开采过程中实际发生的损失量所计算的损失率。设计损失率和实际损失率,都可以分为工作面损失率、采区损失率和全矿井损失率。
  2.3 损失率计算方法
  2.3.1 实际工作面损失率
  (1)实际工作面损失率应根据实测数据计算:
  工作面损失率(%)=工作面损失量/(工作面采出量+工作面损失量)×100%
  (2)当采用垛式、仓房式采煤方法时,以下式计算:
  工作面损失率(%)=工作面损失量/工作面动用储量×100%
  2.3.2 实际采区损失率
  (1)实际采区损失率根据实测数据计算:
  采区损失率(%)=采区损失量/(采区采出量+采区损失量)×100%
  (2)当采用垛式、仓房式采煤方法时,以下式计算:
  采区损失率(%)=采区损失量/采区动用储量×100%
  2.3.3 实际全矿井损失率
  (1)实际全矿井损失率根据实测数据计算:
  全矿井损失率(%)=全矿井损失量/(全矿井采出量+全矿井损失量)×100%
  (2)当采用垛式、仓房式采煤方法时,以下式计算:
  全矿井损失率(%)=全矿井损失量/全矿井动用储量×100%

  附件3
  矿山查明资源储量台帐(表)格式

  所属矿区名称:  所属矿区(井田)-矿山编号:      组织机构代码:      采矿许可证号:    矿种:        资源储量单位:

第  次勘查

勘查时间

勘查性质

勘查单位:

审批单位:

 

勘查范围

矿区

﹙矿体﹚

阶段

(中段)

矿石类型

资源储量总量

探明的

控制的

推断的

品位

备注

水平

垂直

基础储量

资源量

基础储量

资源量

资源量

 

 

 

 

 

 

 

 

 

 

 

 

 

 

 

工程间距

 

 

 

 

 

 

 

 

探明的

控制的

 

 

 

 

 

 

 

 

 

 

 

 

 

 

 

 

 

 

工业指标

 

 

 

 

 

 

 

 

可采品位

可采厚度

 

 

 

 

 

 

 

 

 

 

 

 

 

 

 

 

 

 

 

 

 

计算参数

合计

 

 

 

 

 

 

 

 

 

品位

体重

与前次比较增减

 

 

 

 

 

 

 

 

 

 

 

累计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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