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务院西部地区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农[2007]327号 2007年11月28日)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西部开发办、发展改革委、农业厅(局)、林业厅(局)、粮食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
根据《
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25号)要求,我们研究制定了《
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目前,
《管理办法》已经国务院批准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附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
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2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在一定时期内安排的专项用于巩固退耕还林成果、解决退耕农户长远生计的资金。
第三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使用和管理专项资金,须遵循本办法。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四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西部地区、京津风沙源治理区和享受西部地区政策的中部地区,并向特殊困难地区倾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