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关于国家收购
以往关闭或撤销金融机构,国家对个人债权的合法本息实行全额偿付,在市场发展初期,这样做对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出了问题国家兜底,投资者缺乏风险意识,金融机构缺少市场约束,容易产生道德风险。特别是在证券公司股东多元化的情况下,出了风险全部由国家承担,不仅不符合公共财政的原则,也不利于金融体系的健康发展。证券公司综合治理阶段,经有关部门反复研究,决定按“依法清偿、适当收购”的原则处理金融机构个人债权问题,对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和10万元以下的小额个人债权全额收购,对10万元以上的个人债权打折收购,对各类机构债权不予收购,这样做一方面保护了小额投资者利益,保持了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有利于社会稳定,另一方面也引导投资者树立风险意识,建立市场约束机制,同时也有效维护了其他债权人的权益。这个决定是在十分慎重和周密论证的基础上作出的,虽然在实施过程中,引发了一些不解,增加了一定压力,但由此实现了金融机构风险处置机制的重大突破和进步,意义重大。
经国务院批准,四部委联合发布了《
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收购意见》,这一政策文件在证券公司风险处置工作中始终得以认真严格的执行。实践中针对具体情况,在这一政策文件的总体框架内,证监会会同财政部、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先后制定了《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实施办法》、《关于个人债权收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等10多份补充性政策文件,逐步形成了一套相对完整的收购政策体系,对各类涉及国家收购的具体事项作了明确统一的规定。按照收购政策,对于个人债权的收购,由省级(含单列市)地方人民政府进行甄别确认;对于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收购,由监管部门组织账户清理,认定相关账户性质。只有确属个人债权或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缺口的才予以收购。收购工作直接关系债权人的切身利益,且情况多种多样,实际操作中往往矛盾多、压力大,局部稍有偏差就可能带来全局混乱,增加新的矛盾和更大压力,而且收购标准的明确和资金拨付程序的严密,又决定了不符合收购条件的债权事实上也无法取得收购资金。因此,严格维护政策执行的严肃性、统一性和准确性始终是风险处置工作中的重中之重。为此我会制定并坚持了以下三项工作要求:一是逐笔核清情况,完全符合政策的抓紧实施收购,对不完全吻合已有政策所规定情形的个人债权或保证金缺口,或情况复杂,难以定性的非一般个案,一律不准各家自行处理,经集中研究论证后明确处理政策,统一执行;二是实行了分级审核,层层把关,独立复核,专项检查的工作流程和制约措施,明确了各个工作层面的责任和纪律;三是从各级领导做起,敢于顶住各种压力,善于面对复杂现象,牢牢维护政策执行的公正性,不搞任何破例。这方面我们遇到的情况不少,但坚持不开任何口子,否则局面可能难以收拾。此外,人民银行等部门对收购资金的拨付审查和使用审计制度也起到了重要的保障制约作用。
(三)关于证券类资产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