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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席庄心一在全国法院证券公司破产案件审理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

  第一,金融机构风险具有外部性、公共性和突发性的特点,对其进行风险处置需通过国家行为来实施。证券公司风险处置工作始终是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在各相关部门和各地政府的合力主导下进行的。每家公司的风险处置方案都由我会与地方政府、人民银行、公安部共同商定并报经国务院批准。为弥补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缺口和收购个人债权,国家提供了400多亿元的资金。对处置过程中遇到的政策问题和复杂疑难事项,各相关部门及时会商研究,提出解决方案,国务院领导同志也为此多次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出台了重大政策措施。几年来,各级人民法院给予了宝贵支持,各地政府承担了维护稳定的重任,公安、司法部门依法惩处了一批违法犯罪分子,中宣部对媒体进行有效引导和管理,中央政法委就司法工作进行协调指导,国务院法制办及时研究相关法律问题,精心指导实际工作,主持起草相关条例。由此不难看出,国家机关的积极作为是风险处置取得成效的根本保障。
  第二,证券公司的风险处置既要迅速果断,尽快控制,又不能简单地“关门大吉”、“一破了之”,由监管部门先期实施行政清理后再由法院受理破产有利于破解这一难题。两个阶段,两种程序,但针对的是同一对象,要实现的是同一目标。双方紧密协作,优势互补,良性互动,有助于整体处置水平和工作效率的提高。我会在行政处置阶段,一方面得到了法院系统的大力支持和及时指导,另一方面也对司法破产阶段的工作特点和实际需要予以充分考虑,明确将2005年9月深圳座谈会上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破产受理条件作为行政清理工作的主要标准,并尽全力做实做好。在双方的努力下,行政处置与司法破产的总体衔接有序,协作配合较为顺畅,移交工作进展良好。监管部门与人民法院紧密配合,行政清理与司法破产有机衔接是现阶段处置证券公司风险的有效模式。
  四、巩固成果,做好后续工作
  通过综合治理,证券公司的整体状况已发生巨大变化。但与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持续健康发展的要求相比,证券行业还存在着较大的差距,证券公司“靠天吃饭”和同质化、低层次竞争的格局尚未根本改观,内部管理和专业服务总体水平不高,核心竞争能力不够强,与其他金融机构和国外投资银行竞争的优势不明显。在新的市场形势下,监管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也不少。根据温家宝总理对综合治理工作的批示精神,下一步我们将抓住当前有利时机,以综合治理结束为新的起点,巩固成果、深化改革、健全机制,抓紧综合治理的后续工作,努力做好以新制度、新机制全面实施为标志的常规监管工作。我们将不断完善基础性制度、健全长效机制,持续改进和加强日常监管,着力抓早、抓小,将风险控制关口前移,增强防范系统性风险的主动性,努力保持监管的科学性和有效性,以切实维护投资者利益,推动证券行业和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
  目前虽然证券公司风险的行政处置工作已进入后期,但我们绝不能懈怠放松。2007年9月29日,我会党委专题研究了风险处置收尾工作,明确要求我会干部要聚精会神,再接再厉,继续努力,高质量做好风险处置的各项后续工作。根据会党委决定,我们要求各现场工作组、行政清理组本着高度负责的态度,严肃认真地对待行政清理阶段的每一个问题,做好行政清理的每一项工作。上周,风险办还召开专题会议,研究休眠账户的处理办法和个别疑难账户的定性问题,以加快收购工作的进度。此次破产案件审理工作座谈会结束后,我们还要专门召开证券公司风险处置工作座谈会,研究布置行政清理的后续收尾工作和司法破产审理的配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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