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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香港永开利企业公司申请执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1996]贸仲裁字第0109号仲裁裁决一案请示的复函

  我院审查后认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未按最高人民法院[1995]18号通知规定在裁定不予执行前报我院审查,程序不合法,且适用法律错误。我院以[2003]桂法执协字第20— 2号函告知该院:撤销[1996]南执字第112号民事裁定,按最高人民法院[1995]18号通知及有关法律规定的程序处理该仲裁执行案件。2004年3月20日,该院根据我院第20— 2号函的意见以[1996]南执字第112— 1号民事裁定撤销了[1996]南执字第112号民事裁定,并来函请示我院:其裁定对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1996]贸仲裁字第0109号裁决不予执行的意见是否正确。
  二、案件基本情况
  1994年8月2日,香港永开利企业公司与广西进出口贸易公司梧州分公司签订了《94PYGXD020号合同》,8月26日,双方又签订了《94FYGXD020号合同补充协议》,合同规定,永开利企业公司向梧州分公司出售1500吨工业用脱脂奶粉,合同标的金额为158.75万美元。合同签订后,永开利企业公司向梧州分公司支付了38万港币和30万元人民币定金。1994年12月16日,永开利企业公司将货物运抵合同约定的交货地点广西防城港。梧州分公司认为永开利企业公司交付的货物与合同约定不一致而拒收货物并拒付货款。纠纷发生后双方进行了协商,未果,1995年2月20日,永开利企业公司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1996年3月20日,该仲裁委员会作出[1996]贸仲裁字第0109号仲裁裁决:梧州分公司返还永开利企业公司合同履行保证金38万港币、30万元人民币以及相应利息。另,该裁决书上标明的申请仲裁人是香港永开利企业公司,地址是香港九龙新浦岗大有街31号善美工业大厦7楼702室。被申请仲裁人是广西进出口贸易公司梧州分公司,地址是广西南宁市东葛路28号。
  三、关于对被执行人主体查明情况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该案的过程中,于1996年7月15日,依法向[1996]贸仲裁字第0109号仲裁裁决所确定的被执行人广西进出口贸易公司梧州分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同年12月,广西进出口贸易公司来函该院称:该公司没有和申请执行人香港永开利企业公司经营奶粉生意,与申请人做奶粉生意的实际是广西桂信实业开发公司,该公司盗用其梧州分公司的名义与香港永开利企业公司经营奶粉生意;裁决书中所列的地址——南宁市东葛路28号是广西桂信实业开发公司的真实地址而不是该公司梧州分公司的真实地址(梧州分公司工商登记的地址为梧州市桂江一路A区综合楼四楼);梧州分公司只有行政而没有财务章,申请人提供的“收条”上梧州分公司的财务章是伪造的,广西桂信实业开发公司的行为与本公司没有任何关系。1999年5月14日,香港永开利企业公司也致函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称:其公司实际是与广西桂信实业公司经营奶粉生意,其所支付的信誉金是支付给广西桂信实业公司的。此外,广西桂信实业公司没有进行工商登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核实上述情况后于1997年12月22日以[1996]南执字第112号民事裁定对[1996]贸仲裁字第0109号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其裁定的理由是:裁决书所确定的被执行人主体不明确,且找不到被执行人的工商登记情况,无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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