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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俞影如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的请示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俞影如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的请示的复函
(2007年10月23日 [2007]民四他字第25号)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7]沪高民四(商)他字第5号“关于俞影如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你院请示报告反映的事实,本案仲裁被申请人林周毅在仲裁进行期间,即2004年7月10日去世,而相关仲裁裁决于2005年1月13日作出。仲裁裁决作出时,仲裁当事人已经病故,其主体身份明显不符合法定要求。
  林周毅在公司章程中确认了其在我国台湾地区与美国的通讯地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在杭州青少年活动中心表示难以提供林周毅其他通讯地址的情况下,推定林周毅在美国的地址为其最后一个为人所知的地址,并按照该地址送达相应文书。但是,在另外的仲裁程序中,杭州青少年活动中心于2002年12月按照“杭州市昭庆寺里街22号”地址向林周毅送达了有关文件,俞影如也提供证据证明仲裁期间寄往该地址的信件被仲裁被申请人妥收的事实。杭州青少年活动中心在仲裁过程中并未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提供仲裁被申请人真实的最后为人所知的通讯地址,并导致了仲裁被申请人在仲裁程序当中未能提出申辩并行使相关权利。根据民事诉讼法二百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仲裁裁决具有法定应予撤销的情形。
  鉴于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已经表示可以重新仲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本案应当裁定中止撤销程序,通知仲裁庭在一个月内重新仲裁。同意你院审委会的处理意见。
  此复。

  附: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俞影如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的请示报告
(2007年10月23日 [2007]沪高民四(商)他字第5号)

最高人民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就申请人俞影如请求撤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以下简称贸仲上海分会)[2005]中国贸仲沪裁字第003号裁决(以下简称涉案裁决)一案,报我院请示。经我院审查,拟通知贸仲上海分会重新仲裁,特报钧院请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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