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锦涛同志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明确指出:“保持香港、澳门长期繁荣稳定是党在新形势下治国理政面临的重大课题”;“加强内地与香港、澳门交流合作,实现优势互补、共同发展”;“香港、澳门已经并将继续为国家现代化建设发挥重要作用”。这些精辟论断不仅反映了党把做好新时期香港、澳门工作的重要性提升至新的高度,将能否保持香港、澳门长期繁荣稳定与党的治国理政紧密联系,而且对进一步加强内地与香港、澳门的经贸交流与合作做出了政策宣示。可以预计,今后内地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经济融合的步伐将进一步加快,三地经贸、投资活动将日益增多。相应地,内地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企业、商人在经贸、投资活动中产生的纠纷将不断增加,需要通过人民法院诉讼解决的涉港澳商事案件亦会逐年增多。全国法院要充分认识到加强涉港澳商事审判工作对促进内地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经贸交流与合作的积极意义,认真审理好每一起涉港澳商事案件。
贯彻党的十七大会议精神和“一国两制”方针,既给涉港澳商事审判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也为涉港澳商事审判工作的发展提供了难得的机遇。我们一定要以积极的姿态、坚定的信心迎接挑战,抓住机遇,努力开拓涉港澳商事审判工作的新境界。
三、涉港澳商事审判工作的任务和要求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涉港澳商事审判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七大会议精神,紧紧围绕“一国两制”方针和“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不断加强审判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国家的改革开放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长期繁荣稳定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
(一)高度重视,统一认识
实践证明,涉港澳商事审判工作能否开展好,领导重视是关键、是保证。法院各级领导是否重视、如何重视,直接影响涉港澳商事审判工作的成效。要克服香港、澳门已经回归,把涉港澳商事案件混同于纯内地商事案件的错误认识和做法,牢固树立“港澳工作无小事”的观念,真正把涉港澳商事审判工作提高到能否落实“一国两制”方针、能否促进对外开放、能否树立司法权威和形象的高度去认识,去谋划。要注重调动涉港澳审判法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把他们的聪明才智充分运用到审判工作之中。要在政策上倾斜,人员上保证,物质上保障,措施上到位,为进一步搞好涉港澳商事审判工作创造条件,提供动力。
(二)树立司法和谐理念,维护和谐司法环境
肖扬院长在第七次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首次提出了“司法和谐”的理念,他指出:“民事诉讼应当是和谐的、有利于纠纷及时了结的诉讼,不应当是相互顶牛的、没完没了的诉讼”;“无论是公正高效权威的民事审判制度,还是司法为民、司法民主、司法公开的各项措施,均需要在和谐的诉讼秩序下运行,需要和谐的司法环境提供保障”。我们在涉港澳商事审判工作中要认真贯彻肖扬院长的讲话精神。司法和谐,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大局服务的具体体现,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和丰富内涵。在审理涉港澳商事案件中树立司法和谐理念、实践和谐司法,意义特别重大。我们要在兼采职权主义、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优点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和谐主义诉讼的新模式。和谐主义诉讼需要法官、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等诉讼参与人的共同努力和配合。其中,主持审判活动、引导诉讼程序顺利进行的法官起着关键的作用。广大法官在审判活动的各个环节要做到司法中立,不偏不倚,用实际行动证明和维护和谐的司法环境;要在诉讼理念、制度设计、程序推进、事实认定、裁判结果等各个方面,充分体现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解决纷争的热忱、诚意和决心;要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使涉港澳商事纠纷的解决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最佳统一。
(三)重视诉讼调解,坚持调判结合,平息矛盾纠纷
加大诉讼调解力度,最大限度地做到案结事了,是新时期建立健全社会矛盾纠纷利益协调机制的重大举措。对于诉讼调解的重要性及如何做好调解工作,肖扬院长在多次重要会议上讲了很多,我这里就不再重复讲了。大家要切实领会肖扬院长的讲话精神实质,努力做好涉港澳商事案件的调解工作,争当新时期涉港澳商事案件的调解能手。调解工作要始终贯彻合法与自愿的原则;要制止给调解定指标、为调解而调解的错误做法;要克服畏难情绪,避免简单、粗暴调解;更要不断提高调解技巧,升华调解艺术;要充分认识和正确理解“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丰富内涵,正确、灵活地运用和把握调解与裁判方法解决争议,彻底化解涉港澳商事纠纷当事人的矛盾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