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建设部关于加强工程建设强制性国家标准和全国统一的工程计价定额出版、发行管理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89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1月19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9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建设部关于加强工程建设强制性国家标准和全国统一的工程计价定额出版、发行管理的通知
(建标[1995]660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有关计委,各计划单列市建委:
  工程建设标准定额是工程建设领域从事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安装与验收以及进行工程承包活动的重要依据,对于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保证工程质量,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提高固定资产投资效益等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因此,标准定额的出版、发行是一项严肃的工作,必须加强管理。但是近年来,擅自出版、翻印、汇编、出售工程建设强制性国家标准和全国统一的工程计价定额的现象时有发生。更有甚者,借举办标准定额学习班、培训班的名义,擅自印刷和出售未经批准发布的标准定额征求意见稿、送审稿和报批稿,严重地扰乱了出版发行市场,干扰了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贯彻实施。对这种无视国家法规的行为必须严加制止。为了加强工程建设强制性国家标准和全国统一的工程计价定额出版、发行的管理,现通知如下:
  一、工程建设强制性国家标准和全国统一的工程计价定额的著作权属我部所有。受我部委托的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和中国计划出版社享有专有出版权。任何部门、企事业单位、社团和个人不得擅自出版,不得以举办标准定额学习班、培训班的名义擅自印刷和出售工程建设强制性国家标准和全国统一的工程计价定额。
  二、工程建设强制性国家标准和全国统一的工程计价定额,应该由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有图书经营权的单位发行。任何非图书经营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从事标准定额的发行活动。
  三、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和中国计划出版社在出版工程建设强制性国家标准和全国统一的工程计价定额的各种名目的汇编本之前,应向我部标准定额司申报,经审查同意后,方可出版。任何部门、企事业单位、社团和个人不得擅自出版发行标准定额的汇编本。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