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 提供国内异地、国际快递服务的组织还应具备计算机处理系统,能够提供覆盖服务范围的即时查询服务。
4.9 服务格式合同
快递运单为服务格式合同。
快递运单的格式条款应符合法律规定,体现公平、公正的原则,文字表述应真实、简洁、易懂。
快递运单的内容应包括:
a) 寄件人信息,主要包括:
- 名称;
- 单位;
- 地址;
- 联系电话。
b) 收件人信息,主要包括:
- 名称;
- 地址;
- 单位;
- 联系电话。
c) 快递服务组织信息,主要包括:
- 名称;
- 标识;
-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应稳定、有效,在发生变更时应及时通知有关消费者。
d) 快件信息,主要包括:
- 品名;
- 数量和重量;
- 价值;
- 封装形式。
e) 费用信息,主要包括:
- 计费项目及金额;
- 付款方式;
- 是否保价(保险)及保价(保险)金额。
f) 时限信息,主要包括
- 收寄时间;
- 投递时间。
g) 约定信息,主要包括:
- 双方约定事项,包括产生争议后处理途径;
- 寄件人对快递运单信息的确认。
h) 背书信息,主要包括:
- 查询方式与期限;
- 顾客和快递服务组织双方权利与责任;包括顾客和快递服务组织产生争议后的解决途径:顾客可与快递服务组织协商、向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投诉、向行政部门申诉、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诉等方式。
- 赔偿的有关规定。
i) 其他。
4.10 档案
4.10.1 档案的范围
快递服务组织应将运营过程中形成的各种记录进行分类、汇总、储存,形成档案,作为其经营管理的主要依据。
档案中各项记录的内容应真实、详细,能够记录快递服务组织和顾客之间的交易过程,确保双方的权益不受侵害。
4.10.2 档案的管理
收集的档案宜按照快递服务人员、顾客、业务、监控、财务、组织分别组卷。
快递服务组织宜采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档案数据库,实现档案的计算机管理和查询服务。
4.10.3 档案的保存期限
快递运单的实物保存期限应不少于6个月,电子保存期限宜不少于1年。
其它档案的保存期限应满足相关法律法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