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拟定国家司法考试保密工作制度和措施;
(二)负责国家司法考试命题、印卷、送卷、试卷保管、评卷和分数核查等环节的保密管理工作;
(三)确定保密工作人员;
(四)监督、指导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各考区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以下简称各考区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组织、承办国家司法考试的保密工作;
(五)对参与命题、印卷、送卷、试卷保管和评卷等涉密岗位的人员进行保密资格审查;
(六)就国家司法考试保密工作中的有关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七)完成国家司法考试保密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各考区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会同同级保密工作部门成立国家司法考试保密工作小组,负责制定国家司法考试保密制度实施方案;监督、检查保密制度的执行情况;对参与考务工作的涉密人员进行管理;对加强保密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各考区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国家司法考试工作机构履行下列保密工作职责:
(一)执行国家司法考试保密制度和措施;
(二)负责考务工作各个环节的保密管理;
(三)确定本地保密工作人员;
(四)对参与考务工作各个环节、岗位工作的人员进行保密教育与管理;
(五)审查和确定试卷的保管场所及保管人员,监督、检查试卷的交接、运送及启用工作;
(六)及时向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告考试保密工作中的重要情况。
第三章 考试保密管理
第十条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国家司法考试工作机构的人员及其他参与考试工作的人员,有配偶或者直系亲属参加当年国家司法考试的,不得参加当年考试命题、试卷监印、试卷保管、监考、评卷及考试保密管理工作。
应当回避而没有主动申请回避的,一经发现,应当立即停止其承担的考试工作。
第十一条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国家司法考试工作机构挑选考试涉密岗位工作人员时,除审查其应当具备的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外,应当重点考察其政治素质、道德品行及诚信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