挑选保密工作人员,应当同时对其进行保密资格审查。
第十二条 国家司法考试命题工作的保密管理,由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工作机构负责。命题工作场所应当实行集中封闭管理,命题工作间及其设施、命题用操作和存储设备、命制中试题试卷的保管场所及运送设备应当符合保密要求,对命题工作应当实行全过程保密监督和管理。具体命题保密管理办法,由司法部规定。
命题工作结束后至当年国家司法考试结束前,试题试卷(包括答案)及存储试题试卷信息的计算机、移动存储介质,一律封存保管,严禁泄露。
第十三条 参与命题工作的人员应当遵守下列保密纪律:
(一)不得向任何人透露、暗示有关试题试卷、标准答案的内容及其他命题工作信息;
(二)未经批准或者非经统一安排,不得相互了解、交换、接触各自负责命制的试题试卷、标准答案的内容及其他命题工作信息;
(三)不得对外擅自披露本人参与当年命题的信息及其他命题人员名单及其身份;
(四)不得参与当年任何单位举办的司法考试培训活动;
(五)有配偶或者直系亲属参加当年考试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应当与命题人员签订《国家司法考试保密责任书》。
第十四条 国家司法考试试卷应当在试卷定点复制单位印制。
国家司法考试工作机构应当与试卷印刷厂严格履行试卷交印手续。
印刷厂印制、装订、封装试卷应当封闭进行。对参与试卷印制的人员实行集中封闭管理,考试结束后方可解除封闭管理。
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应当与试卷印刷厂签订《试卷印制保密协议》,并可派员实施监印。
第十五条 向各地各考区运送试卷,应当选择安全可靠的交通工具及运送路线,派遣符合保密条件的人员专门押运。有条件的可以配备警力和警务专用车运送试卷。
司法部和地方国家司法考试工作机构应当事先审查试卷运送单位制定的试卷运送计划、运送人员名单、安全保密措施、应急处置预案,明确试卷运送保密责任。
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应当与试卷运送单位签订《试卷运送保密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