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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考试保密工作规定


  第十六条 试卷运抵目的地后,运送单位和接收单位应当在符合保密规定的场所,由双方派员对试卷数量、密封情况清点查验无误后,履行交接登记手续。

  保密工作人员应当对试卷交接过程实行现场监督。

  第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各考区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接收试卷后至每场考试开考前,一律将试卷统一存放在事先确定的保密场所保管。试卷存放场所在使用前,须经当地保密机关依照设置标准检验合格。

  试卷保管应当实行二十四小时双人轮换守卫值班制度。保管人员在值班期间,应当认真做好值班记录,不得会客、睡觉及从事其他与保管职责无关的活动;值班交接时,应当履行交接登记手续。

  第十八条 各考区在开考前向各考场分发试卷时,由当地司法行政机关国家司法考试工作机构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负责试卷的点验、分发,并与领取试卷人员履行分发登记手续。

  保密工作人员应当对试卷分发过程实行现场监督,并负责对试卷袋密封情况进行查验。

  第十九条 试卷在正式拆封启用并向考生分发前,应当由各考场监考人员向考生展示试卷袋密封情况,并当众拆封;发现试卷袋破损或者已被拆封的,应当立即报告。

  在每场考试进行期间,监考人员及其他能接触到试卷的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人泄露试卷的内容。

  第二十条 国家司法考试考场的设置及其周边环境,应当符合考试保密工作的要求。考场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检查设施和防止利用无线电设备泄露试题试卷的监控设施。

  各考区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与提供考场的单位签订《考场保密工作协议》,并监督其实施情况。

  第二十一条 每场考试结束后,由各考区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安排专门人员,在指定的场所,按照规定程序对考生的试卷、答卷(答题卡)统一进行清点、封装,移交事先确定的保密场所集中保管。答卷的清点、封装和移交由保密工作人员实行现场监督。

  第二十二条 当年考试结束后,各考区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方式及保密要求,将本考区的答卷(答题卡)移送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的答卷存放保密场所集中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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