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国家司法考试工作机构应当对全部答卷进行清点,并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会同保密工作人员,按照规定的时间、方式及保密要求,将答卷(答题卡)运送至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工作机构指定的集中保管场所。
第二十三条 国家司法考试的评卷工作及其评卷场所应当实行封闭管理。参与评卷的人员在评卷过程中,不得擅自交换或者传看各自评判的答卷及评卷结果,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人泄露评卷结果及有关信息。保密工作人员应当对评卷现场及答卷保管实行监督。
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应当与承担评卷工作的单位签订《评卷工作保密协议》,并监督其实施情况。
第二十四条 在国家司法考试的试题、答案、评分标准未正式公布前,国家司法考试工作机构的人员以及参与命题、评卷工作的人员不得对外泄露。
在国家司法考试评卷结果未正式公布前,任何了解相关信息的人员不得对外泄露任何考生的考试成绩及其他有关评卷信息。
第二十五条 在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正式公布当年国家司法考试合格标准及相关措施之前,任何参与研究、制定或者了解相关信息的人员不得对外泄露。
第二十六条 在国家司法考试组织、实施的过程中如发生失密、泄密等事件的,相关考试工作机构或者考区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有效控制失密范围,及时报告同级保密工作部门,在其指导下对失密、泄密事件及其责任人员进行查处,并将情况逐级上报至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工作机构。
第四章 保密责任
第二十七条 司法行政机关参与国家司法考试的工作人员和保密工作人员,有违反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及本规定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其承担的相关工作,根据其性质、情节依法给予相应的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 参与国家司法考试命题、印卷、送卷、监考、评卷等环节工作的非司法行政机关的人员,有违反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及本规定行为的,相关国家司法考试工作机构应当立即停止其承担的相关工作,并视其性质、情节向其所在单位提出处理建议;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