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邮政业统计报表制度(快递服务企业部分)

注:带“★”的指标分公司不需填报。
负责人:      填表人:      电话:      填报日期:

  附3:
  快递服务企业经营情况表(甲)
表  号:国邮年2.3甲表
制表机关:国家邮政局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国统制[2007]95号
填报单位:           200 年 有效期至:2009年12月31日
指标计量单位 指标代码本期实际
1
资产总计万元01 
负债总计★万元02 
本年固定资产折旧★万元03 
快递业务收入万元04 
快递业务成本★万元05 
快递业务税金及附加★万元06 
快递业务费用合计★万元07 
快递业务营业利润万元08 
应付工资总额★万元09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