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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业统计报表制度(快递服务企业部分)

注:带“★”的指标分公司不需填报。
负责人:      填表人:      电话:      填报日期:
  附5:
  快递服务企业业务量及收入表
表  号:国邮年2.4表
制表机关:国家邮政局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国统制[2007]95号
填报单位:           200 年 有效期至:2009年12月31日
指标计量单位 指标代码本期实际
1
快递业务量01 
  国内同城快递业务量02 
  国内异地快递业务量03 
  国际及港澳台快递业务量04 
快递业务收入万元05 
  国内同城快递业务收入万元06 
  国内异地快递业务收入万元07 
  国际及港澳台快递业务收入万元08 
  其他快递业务收入万元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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