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人: 填表人: 电话: 填报日期:
总 说 明
(一) 目的意义为了贯彻《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善邮政业统计制度,掌握全国邮政业生产经营的基本情况,为邮政监管部门有效引导行业发展,为企业提供统计信息服务,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和《邮政业统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统计报表制度。
(二) 指导思想在立足长远,通盘考虑,兼顾政府部门管理决策、企业运营管理、社会公众认知国情等方面的相关需要的基础上,充分考虑不同企业的经营及管理现状,突出重点,先期在中国邮政集团公司、规模以上快递服务企业中建立并实行统计报表制度,其余从业主体将根据监管的深化、市场准入的实施,逐步纳入统计制度。邮政监管部门将遵循统计制度建立的内在规律,按照科学程序开展工作,确保统计指标、方法科学可行,统计渠道明确清晰,统计信息真实准确。在报表的设计和实施过程中与相关企业密切沟通,充分考虑到企业经营与管理的现实情况,精简指标,优化报表,设计不同的填报方式,以确保统计工作的实际效果。
(三) 填报范围中国邮政集团公司、经营快递服务的规模以上的法人企业。各省(区、市)邮政公司以下所属单位的报表填报范围由各省(区、市)邮政管理局自行确定。快递服务的定义以国家邮政局发布的邮政行业标准《快递服务》(YZ/T0128-2007)为准。规模以上快递法人企业的划分标准根据我国快递服务发展的现实情况,按照东、中、西部分别制定。具体为:
1.东部(包括:北京、天津、河北、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海南),快递业务年收入规模(以全国首次快递服务统计调查2006年企业快递收入为依据,下同)在200万元以上的快递法人企业。
2.中部(包括: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快递业务年收入规模在20万元以上的快递法人企业。
3.西部(包括:重庆、四川、云南、贵州、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内蒙古、广西),快递业务年收入规模在10万元以上的快递法人企业。
各省(区、市)邮政管理局可根据本地快递服务发展的实际情况适度调整纳入报表制度的快递法人企业范围。
(四) 填报关系法人企业独立填报,拥有分公司的法人企业填报法人企业汇总数据及各分公司数据。
(五) 报送方式按规定数据格式通过统计信息系统填报、上传提交或以纸质报表报送。
(六) 本统计报表制度是国家邮政局对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各种所有制类型快递服务企业及各省(区、市)邮政管理局的综合要求,各填报单位应按照填表说明的要求,以统一规定的计算方法、统计口径、统计范围,认真组织实施,按时报送。
(七) 各报表的报送时间详见目录,如遇节假日按国家规定的放假天数顺延。所有需网络报送的年报,在完成网络报送后一个月内,须以纸介质形式打印并加盖企业公章,报送当地邮政监管机构。
(八) 所有指标除特别指明外,均以自然单位进行统计,不得折算统计。
(九) 本统计报表制度由国家邮政
目 录
报表编号 | 报表名称
| 调查
频率
| 统计范围
| 填报单位
| 报送时间
及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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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邮年2.1表
| 快递服务企业基本情况表
| 年报
| 经营快递服务的规模以上的法人企业及其所属分支机构
| 规模以上快递法人
企业
| 次年1月20日前
纸介质报送
|
国邮年2.2表
| 快递服务企业规模表
| 年报
| 经营快递服务的规模以上的法人企业及其所属分支机构
| 规模以上快递法人
企业
| 次年1月20日前
网络报送
|
国邮年2.3甲表
| 快递服务企业经营情况表(甲)
| 年报
| 经营快递服务的规模以上的法人企业及其所属分支机构
| 规模以上快递法人企业(能独立核算快递业务的企业填报)
| 次年3月31日前
网络报送
|
国邮年2.3乙表
| 快递服务企业经营情况表(乙)
| 年报
| 经营快递服务的规模以上的法人企业及其所属分支机构
| 规模以上快递法人企业(不能独立核算快递业务的企业填报)
| 次年3月31日前
网络报送
|
国邮年2.4表
| 快递服务企业业务量及收入表
| 年报
| 经营快递服务的规模以上的法人企业及其所属分支机构
| 规模以上快递法人
企业
| 次年1月20日前
网络报送
|
国邮定2.1表
| 快递服务企业业务量及收入表
| 月报
| 经营快递服务的规模以上的法人企业及其所属分支机构
| 规模以上快递法人
企业
| 次月10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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