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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91号--关于对自新西兰进口有关农产品实施特殊保障管理措施的公告


  五、在途农产品的进口商应在申报进口前向进口地直属海关提出适用协定税率的申请,并提交以下单证:

  (一) 提(运)单、发票、装箱单、合同;

  (二) 符合海关总署令第175号规定的原产地证明文件;

  (三) 能证明运输工具启运时间的单证;

  (四) 海关认为必要的其他单证。

  以上单证应同时提交原件和复印件,其中复印件由海关留存。

  六、直属海关关税职能部门负责在途农产品适用协定税率的审批,应认真审核有关单证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并在收到进口商申请10个工作日内做出税率适用的决定。对适用协定税率的农产品,海关应出具《进口在途农产品关税税率适用证明》(格式见附件2,以下简称《证明》);对经审核不能适用协定税率的农产品,海关不再签发《证明》。

  《证明》一式二份,一份由关税部门留存,一份交由进口商办理通关手续。

  七、进口商申报进口适用协定税率的在途农产品时,报关单“征免性质”栏目填写“997”,“征免”栏目填写“特案”,随附单证不再按照第三条规定填写。现场海关应认真审核企业提交的《证明》、符合海关总署令第175号规定的原产地证明文件和发票等单证,并按“特案”方式手工输入协定税率计征税款。

  若进口在途农产品不适用协定税率,报关单“征免性质”栏目填写“101”,“征免”栏目填写“照章征税”。

  八、当年适用协定税率的在途农产品的进口数量将计入下一日历年度适用协定税率的有关农产品进口数量。

  九、海关总署负责对有关农产品进口数量进行监测,每月按对已申报且已通过海关电子申报审结的有关农产品进口数量进行汇总,并通过网站(www.customs.gov.cn)公布相关信息。在有关农产品进口数量接近当年触发水平时,海关总署将临时对外公布相关情况。

  十、本公告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十一、本公告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中新自贸协定》项下特殊保障措施农产品分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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