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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违反《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办法》的处罚细则[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交通部财政部关于违反<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办法>的处罚规定》(发布日期:1997年12月30日 实施日期:1998年1月1日)废止

关于违反《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办法》的处罚细则
 (1990年9月11日交通部、财政部发布)


(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5篇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处罚细则。

  第二条 下列行为应受处罚:
  (一)伪造或使用伪造车辆购置附加费(以下简称车购费)凭证;
  (二)套购、倒卖或涂改车购费凭证;
  (三)代征单位不按规定代征车购费或滞缴车购费费款;
  (四)缴费人不按《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办法》缴纳费款;
  (五)行车不携带车购费凭证或车证不符行驶;
  (六)其他违反《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办法》的行为。

  第三条 对伪造或使用伪造车购费凭证者,按以下规定处罚或核收滞纳金:
  (一)伪造车购费凭证者,车购费征管部门应没收其非法收入并处以非法收入三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非法收入五倍的罚款。
  (二)参与伪造车购费凭证的印刷单位,车购费征管部门应没收其非法收入并处以非法收入二倍的罚款。
  (三)倒卖伪造车购费凭证者,车购费征管部门应没收其非法收入并处以非法收入二倍的罚款。
  (四)使用伪造车购费凭证者,车购费征管部门除令其补缴的车购费外,可对其自购车之日起按日收取应征费额千分之三的滞纳金。如果使用伪造凭证者并非故意,可酌情减免收取滞纳金。

  第四条 对套购或倒卖车购费凭证者,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从事套购或倒卖车购费凭证者,车购费征管部门应没收其非法收入并处以非法收入二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非法收入四倍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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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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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关于解释《关于违反<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办法>的处罚细则》第二、第十条“车证不符”问题的函 19920711
2 交通部关于坚决制止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工作中乱收费、乱罚款的通知 19931123
3 交通部、财政部关于车辆购置附加费罚款收入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19910221
4 交通部、财政部关于违反《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办法》的处罚规定 19971220
5 交通部关于加强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工作的通知 1993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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