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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测绘局关于印发《国家测绘局政务公开规定》的通知

  (一)局领导成员及其主管工作、机构设置及其职能、联系方式;
  (二)国家测绘局负责实施和监督执行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三)测绘事业发展规划、基础测绘及重大测绘项目的规划、计划及其实施情况;
  (四)测绘统计信息;
  (五)测绘行政收费项目、依据、标准;
  (六)测绘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及办理的依据、条件、程序、时限、责任单位、办理结果及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
  (七)测绘基建装备、基础航空摄影项目招标投标信息及中标结果,重大测绘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八)测绘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九)基础测绘成果及汇交的其他测绘成果目录,测绘和地理信息标准目录,国家测绘局组织编制的标准画法地图;
  (十)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受理、审核、发布情况;
  (十一)测绘科技项目申请指南及评审结果,重大科技成果鉴定(验收)及发布,测绘科技奖励的推荐、受理、评审、公布等情况;
  (十二)依照有关规定进行的工作人员招录、奖惩、人事任免等事项;
  (十三)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测绘重要决策、重大举措及重要事项的办理情况;
  (十四)政务公开目录和政务公开指南,负责政务公开及其监督部门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十五)国家测绘局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
  第六条 国家测绘局政务信息可以采用下列方式予以公开:
  (一)国家测绘局网站;
  (二)新闻发布会、新闻通气会;
  (三)国务院公报、国家测绘局通报、公告;
  (四)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
  (五)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
  第七条 测绘重大决策事项、决策过程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公开:
  (一)采用信函征集和召开座谈会听取管理和服务对象、相关单位以及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二)组织有关方面的专家进行咨询、论证;
  (三)邀请管理和服务对象、有关单位以及社会公众代表举行听证会;
  (四)其他适当的方式。
  第八条 国家测绘局办理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可以通过行政许可集中受理厅、网上审批等方式向服务和管理对象以及社会公众公开。
  第九条 除国家测绘局主动公开的内容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依法向国家测绘局申请获取相关政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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