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内容不得公开。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国家测绘局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
第三章 政务公开的程序
第十一条 国家测绘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编制
国家测绘局政务公开目录和政务公开指南,并及时更新。
第十二条 主动公开的程序:
(一)
国家测绘局政务公开目录所列事项的业务主管司(室)对拟公开的内容及时进行核实、提供;
(二)如公开内容为公文信息时,拟稿人应当在拟制公文时,按照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规定进行保密审查,对于涉密的文件,应当在发文稿纸上注明密级;
(三)拟制不涉密公文,应当在发文稿纸上注明能否网上发布;
(四)根据公开的内容和职责权限分别提请有关负责人审核批准;
(五) 采取适当方式进行公开;
(六)通过各种渠道收集了解对所公开内容的反馈意见。
第十三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国家测绘局政务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国家测绘局办公室负责依申请公开国家测绘局政务信息的受理工作。
第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国家测绘局申请公开国家测绘局政务信息的,应当填写国家测绘局政务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表可从国家测绘局网站下载,也可以直接向受理机构索取,并通过在线提交、电子邮件、信函、传真等形式递交申请。
第十六条 国家测绘局办公室收到国家测绘局政务信息公开申请表后应当及时登记,按照职责分工分送业务司(室)办理,负责办理的司(室)根据下列情况给予答复或者提供信息:
(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