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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市场运行调节司关于国家食糖储备2008/2009榨季国产糖收储交易注意事项的通知


  七、质量保障和纠纷处理
  (一)供货方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检验结果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向华商中心提出复检申请,华商中心应在接到申报后在3个工作日内安排相应复检。对复检结论仍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除不可抗力外,供货方在购销合同规定的最后期限仍未将食糖运至指定储存仓库货场的,按供货方违约处理,合同不再执行,按照未运达食糖数量乘以100元/吨扣减供货方保证金。

  特此通知。

  附件1:国家储备糖收储交易会员身份确认表
  附件2:办理国家储备糖收储交易密钥及软件事宜的证明

商务部市场运行调节司
二〇〇九年一月六日

  附件1
  国家储备糖收储交易会员身份确认表

企业全称

会员号

法定代表人姓名

法定代表人电话/手机

法定代表人

传真

法定代表人E-mail

交易员姓名

交易员电话/手机

交易员传真

交易员E-mail

法人签字和日期

企业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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