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证券期货市场统计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中国证监会统计部门应当定期分析、研究证券期货市场和宏观经济发展情况,并就其对证券期货业发展的影响等情况进行调查研究。

  中国证监会统计部门可以根据证券期货监管工作的需要,对一些市场高度关注、关系证券期货市场发展大局的情况进行分析、研究。

  第二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其他部门派出机构组织证券期货统计调查的,统计调查对象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及时了解统计调查内容及其进展情况;必要时,应当及时就统计资料的一致性等问题,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其他部门派出机构协商。

  统计调查属于证券期货市场统计调查一部分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统计部门。中国证监会统计部门应当及时就统计资料的一致性等问题,与国务院其他部门协商。

第四章 统计资料管理和公布

  第二十五条 中国证监会统计部门统一管理证券期货市场统计资料。

  中国证监会其他部门、派出机构负责本部门或者单位统计资料的管理工作。

  统计调查对象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加强统计资料的管理工作。

  统计资料档案的保管、调用和移交,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整理、交接和存档等管理制度。

  中国证监会统计部门应当建设统一的证券期货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实现与中国证监会其他部门、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证券期货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单位统计资料电子化管理系统、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系统的对接。

  第二十七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统计资料提供和公布制度。

  证券期货市场统计资料或者可能影响证券期货市场稳定运行的统计资料应当由中国证监会统计部门对外提供或者公布。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可以对外提供或者公布本辖区证券期货统计资料。

  第二十八条 统计调查对象或者其他单位公布统计资料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不得编造、伪造统计资料,扰乱证券期货市场秩序。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