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劳合社再保险(中国)有限公司与关联企业从事再保险业务的批复
(保监产险〔2008〕1734号)
劳合社再保险(中国)有限公司:
你公司《劳合社再保险(中国)有限公司与伦敦劳合社2009年关联交易申请批准事》(〔2008〕537号)收悉。经审核,同意你公司在2009年度与劳合社从事再保险关联交易。请你公司在与劳合社签订2009年度生效的合约再保险合同后15个工作日之内,将再保险合同文本(Slip)上报我会;同时,在每季度末15个工作日之内,将上季度与劳合社签订的2009年度生效的临分再保险合同文本(Slip)上报我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