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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5)提供水路交通运输及应急方面的技术支持。
  2.6 应急协作部门及职责
  水路交通突发事件的预警和处置,需要有关部门的积极配合和共同实施。在Ⅰ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响应中,由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中心根据突发事件的级别和类型协调相关部门参加应急协作,各协作部门的应急任务分工据其现有职责而定。
  交通运输部:做好水路交通各类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水上交通监控管制、水上危险物和污染物清除、水上救助与打捞清障、港航社会安全防控,提供交通运输应急保障等。
  水利部:做好相关水利水电枢纽的运行调度和水位保障工作,为水路交通突发事件防治和应急救援提供便利条件。
  公安部:负责水路交通突发事件现场治安的秩序维护、火灾扑救、爆炸险情控制、危险品清除、遇难人员营救、必要的公众隔离、保证交通畅通等。
  工业与信息化部:根据港口和航道应急工作的需要提供有效的通信保障。
  卫生部:组织医疗救护队伍,及时对伤病人员进行救护。必要时,提供清洁车辆和储运设备,配合污染物的清除。
  中国气象局:负责及时提供气象监测实况,提供近期天气预报和气象灾害警报。
  总参作战部和武警部队:根据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请求,组织舰船、飞机、人员以及救生器材,参与救援。参加救援的军队舰船、飞机及人员由军方统一指挥,同时接受水路交通应急指挥中心的统一协调。
  环境保护部:负责事发地上、下游流域和周边地域的环境监测工作,提出污染控制与处置建议,协助核实污染损害情况。
  农业部:负责核查和报告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农业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农业生态保护区,通知相关管理部门采取应急反应措施,防止受到直接污染和废弃物的间接污染。
  中国民用航空局:提供运输机、直升机等设施设备配合应急物资的输运和事故现场的监视跟踪。
  新闻单位:根据应急指挥中心的安排,及时做好新闻发布和宣传动员工作。
  水路交通应急组织体系框架见图2-1。(略)

3 运行机制

  3.1 预警和预防机制
  预警和预防是通过监测与收集突发事件相关信息,进行分析预测,并作出相应判断,发布预警信息,采取预防措施。水路交通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负责突发事件的信息收集、整理工作和风险分析工作,做到突发事件的早发现、早预防、早报告、早处置。
  3.1.1 信息监测
  3.1.1.1 信息内容
  水路交通突发事件预警预防信息包括:水路交通突发事件风险源信息,可能诱发水路交通突发事件的自然灾害(如气象、海洋、水文、地质等)和社会安全事件、公共卫生事件等相关信息,以及需要提供水路交通运输保障的紧急事件信息。
  3.1.1.2 信息来源
  水路交通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应通过各种途径收集水路交通突发事件相关信息,主要信息来源包括:
  (1)公众信息部门(气象、海洋、水利、卫生、地震、公安等)
  依托信息发布媒体,收集公众信息相关部门提供的有关自然灾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诱发风险因素的政府公布信息、专业实测和预报信息。
  (2)国务院及其他政府部门
  依托政府办公信息网络及信息通报制度,收集来自国务院应急办及其他政府部门(环保、安全生产监督、卫生等)通报的环境污染、重大安全事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气象灾害等诱发风险因素的相关信息。
  (3)地方交通主管部门
  依托地方交通系统相关部门(港口、航道及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部门、各级港航公安机关)提供的事件所在地港口、航道、通航设施、危险货物运输、进出港船舶、水运基础设施建设等可能诱发港口和航道突发事件的风险源信息。
  (4)其它有关机构及公众:发布或提供有关的监视、监测、分析信息。
  3.1.2 预警预防行动
  港口、航道、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部门:将预警预防行动寓于日常安全生产管理过程,对经营管理及建设活动中突发事件的风险源、风险因素、风险影响、风险防范与应急对策进行识别和分析,建立相应的预警预防预案,及时发现、报告和消除突发事件隐患,根据外界的预警信息及时做好安全防范工作,迅速采取措施预防和控制事态发展。
  各级应急指挥及日常运行管理机构:根据对各方面信息的搜集、分析和核实情况,及时确定和发布所辖区域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和重要物资紧急运输的预警级别,指导和协调各有关方面开展预警预防工作。
  各级港航公安机关:建立水路交通治安安全预警机制,编制专项应急预案,实时监控,组织值班和应急备勤,培训专门应急力量,配备相关技术装备,指导相关单位共同参与预警预防行动。
  3.1.3 预警支持系统
  预警支持系统由水路交通基础信息系统,水路交通突发事件风险源信息及评估系统,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及发布系统等组成。由水路交通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负责组织水路交通预警支持系统的建设、维护、更新与共享工作,具体内容包括:
  (1)水路交通基础信息系统:建立重要港口、航道的运行监测与信息管理系统,收集、汇总、分析水路交通运输基础信息。
  (2)水路交通突发事件风险源信息系统:建立水路交通突发事件风险源数据,收集、汇总、分析风险源基础信息;建立风险源评估机制和风险源分级、分类管理机制,加强风险源的日常监管。
  (3)水路交通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和发布系统:建立水路交通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制度和信息报送及发布系统,及时上传与下达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全国水路交通突发事件预警预防和重要物资紧急运输指导信息。
  (4)建立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影响的预测评估机制,对事件发展态势及其影响进行综合分析预测,提供科学的预警预防与应急反应对策措施建议。
  3.1.4 预警级别及发布
  3.1.4.1 预警级别的确定
  为便于对可以预警的突发事件进行预警,根据已经发生或潜在的水路运输事件、社会安全事件、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紧急运输事件等对港口和航道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等,水路交通突发事件预警级别分为特别严重(I 级)、严重(II级)、较重(Ⅲ级)和一般(IV级)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来表示。预警级别判断标准详见表3-1。

  表3-1 水路交通突发事件预警级别

预警级别

级别描述

颜色标示

发 生 可 能 性 较 大 的 事 件 情 形

I级

特别
  严重

●   重要航道中断;重要通航设施特大损坏;重要港口瘫痪

●   水运能力遭受特别严重损失或秩序严重混乱且影响重大

●   特大人员伤亡、特大环境污染损害

●   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物资严重短缺

II级

严重

●   重要航道严重堵塞;重要通航设施严重损坏;重要港口局部瘫痪

●   一般航道及通航设施通行中断;一般港口瘫痪

●   水运能力遭受严重损失或秩序混乱

●   重大人员伤亡、重大环境污染损害

●   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物资短缺

Ⅲ级

较重

●   重要航道堵塞;重要通航设施损坏;重要港口受损

●   一般航道堵塞;通航设施损坏严重;一般港口能力遭受较重损失

●   较重人员伤亡、较重环境污染损害

●   关系国计民生的短期物资供应紧张

IV级

一般

●   一般航道受阻;通航设施受损坏

●   港口受损、人员伤亡和环境污染损害较轻

●   关系国计民生的短期物资紧缺



  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启动Ⅰ级预警:
  (1)国家气象部门发布Ⅰ级气象灾害预警或多个省级气象部门发布Ⅱ级及以上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可能威胁港口、航道、通航设施的安全运行,导致港口停产、航道封航,需要48小时及以上时间才能恢复正常,严重影响地方经济社会的正常运行时;
  (2)根据《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国家地震应急预案》、《风暴潮、海啸、海冰灾害应急预案》及其它相关国家应急预案,各应急预案应急指挥机构发布Ⅰ级预警,可能威胁港口、航道、通航设施安全运行时;
  (3)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接警并核实,港口、航道发生特别重大水路安全生产事故、通航事故、施工事故等,导致或可能导致重要航道中断、重要通航设施特大损坏、重要港口瘫痪,需要48小时及以上时间才能恢复正常,严重影响地方经济社会的正常运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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