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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Ⅱ级及以下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由省级及以下各级水路交通应急指挥机构组织相应的港口、航道管理机构和港航公安机关根据本地区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制定应急预案,落实相应的处置措施。
  3.2.6 人员疏散撤离
  受到突发事件及其衍生危险威胁的人员应当尽快疏散,撤离到安全地带。应急指挥机构要密切监视险情,及时上报,并做好疏散、防护、安置工作,或向上级指挥机构提出意见、请示。如果危险已减轻,则允许撤离人员重新进入现场;如果险情加剧,危及现场人员及附近居民,应进行局部疏散。
  如果需要大规模疏散居民,应由当地各级政府负责,拟定撤离计划,确定撤离路径、备用路线及交通工具、车流量控制、疏散目的地的接纳条件、通知撤离方式,告诉有关人员自身保护的注意事项或预防措施,及时公开相关信息,保持社会秩序及公众情绪稳定。
  3.2.7 新闻发布
  (1)水路交通应急指挥中心根据国务院关于新闻发布的规定和责任范围,确定新闻发布的内容和渠道,统一、准确、及时发布有关特别重大(I级)水路交通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工作的信息,具体由新闻宣传组负责。Ⅱ级及以下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分别由相应的地方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发布,并按要求及时上报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2)新闻发布主要方式包括:新闻发布会、新闻通气会、记者招待会、媒体共同采访或独家专访、发布新闻通稿等。
  (3)涉外突发事件由交通运输部商外交部,统一组织宣传和报道。接受国外记者及港、澳、台记者采访,应由相关部门商国务院新闻办决定。
  3.2.8 应急终止
  3.2.8.1 应急终止依据
  (1)国务院关于突发事件应急结束的指令;
  (2)应急任务已经完成,突发事件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
  (3)其它水路交通应急指挥中心认为应急已经结束的。
  3.2.8.2 应急终止的程序
  I级应急响应终止时,交通运输部采取如下终止程序:
  (1)水路交通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根据掌握的事件信息、应急反应进展情况并参考专家咨询组的意见,向水路交通应急指挥中心提出I级应急响应状态终止的建议。
  (2)水路交通应急指挥中心决定是否终止I级应急响应状态并报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如批准同意终止,则签发I级应急响应终止文件,由水路交通应急指挥中心总指挥宣布应急终止,解除依照本预案规定采取的各项应急处置措施,同时向新闻媒体公布。
  (3)由国务院负责指挥的,则必须报其批准。
  Ⅱ、Ⅲ、Ⅳ级应急响应终止程序由省、市、县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根据其预案规定的程序执行。
  3.3 恢复与重建
 
 3.3.1 善后处置
  3.3.1.1 社会救助
  (1)事发地各级交通主管部门配合属地政府部门,对因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而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及时进行医疗救助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并提供相关心理及司法援助;
  (2)对因突发事件造成生活困难需要社会救助的人员,由当地人民政府按国家有关规定负责救助;
  (3)保险监管部门要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做好有关单位和个人的理赔工作。
  3.3.1.2 物资征用补偿
  (1)水路交通突发事件物资征用由事发地人民政府负责,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补偿。
  (2)对紧急调集、征用的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在使用完毕或者港口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在调集、征用后被毁损、灭失的应当按照规定给予补偿或补助。
  (3)对于紧急征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劳工的补偿费用要及时支付,优先办理,不得拖欠。
  行政征用补偿形式包括:现金补偿、财政税费减免、实物补偿和其他形式的行政性补偿等。
  3.3.1.3 恢复重建
  (1)恢复重建工作由事发地人民政府负责,水路交通主管部门具体执行。因突发事件严重受损的水运交通基础设施,其恢复重建经费应纳入国家救灾专项财政预算。
  (2)事发地恢复重建措施落实情况须及时上报水路交通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必要时,由水路交通应急指挥中心派出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指导。
  3.3.2 总结评估
  (1)I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由水路交通应急指挥中心组织对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负责编写突发事件调查报告与总结,对应急经验教训加以总结,提出预案改进建议,并在应急结束后的30个工作日内提出总结报告,送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并由交通运输部报国务院。
  (2)各参加应急救援工作的单位、部门必须写出应急过程和总结报告,总结经验教训,标明救援消耗、设备损害情况,并将应急过程的录像资料与文字资料于应急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上报水路交通应急指挥中心。
  Ⅱ级及以下应急响应由省级以下相应的水路交通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编写突发事件调查报告与总结,对应急经验教训加以总结,提出改进建议,并组织具备资格的研究咨询机构对水路交通突发事件进行调查、处理、监测和后果评估,提出损失赔偿、灾后恢复及重建等方面的建议。
  事故应急总结报告作为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的重要资料存档,应在应急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上报上一级水路交通应急指挥机构备案。
  3.3.3 责任与奖惩
  (1)由交通运输部对在落实和实施本预案过程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人员或单位,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2)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组织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做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
  (3)对未依照规定履行报告职责,迟报、漏报、瞒报和谎报或者授意他人迟报、瞒报、漏报和谎报水路交通突发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应急处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或不听指挥、临阵逃脱以及破坏应急救援工作的人员由所在单位或上级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 应急保障

  4.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应急通信的信息网络系统主要由交通专业通信网络和公共通信系统组成。水路交通应急指挥中心应建立健全应急通信保障体系,通过公用通信网、有线与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确保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通信畅通。
  地方各级水路交通应急指挥机构应配合水路交通应急指挥中心对信息网络的建设规划,在依托和利用公共互联网的基础上,加强应急处置专用通信网的建设,配备必要的通信保障设施,采取各种通信方式确保突发事件救灾抢险指挥的通信畅通。
  4.2 应急队伍保障
  4.2.1 应急救援队伍
  1、社会专业应急队伍
  (1)港航公安、地方公安、消防、医疗急救等队伍是基本的社会抢险救援队伍。
  (2)海上搜救、石油化工、危险化学品、基础信息网络和重要信息系统事故处置等专业抢险救援队伍以及环境监测、动物疫情处理等专业队伍,是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行动的外部依托力量。
  (3)解放军、武警部队和民兵预备役部队是处置水路交通突发事件的外援力量,按照有关规定请有关地方政府协调参加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港航企业专职(兼职)应急队伍
  (1)根据行业特点,省、市级(所在地)交通主管部门要在对辖区内水路交通风险源普查的基础上,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和预案要求统筹考虑辖区应急队伍建设,督促有条件的大型国有港口企业建立专业或兼职应急队伍,推进港口企业建立应急互助机制,建立港口安全生产区域性专业救援队伍;建设和完善区域港口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队伍。
  (2)大型港航企业成立专职(兼职)应急救援队伍,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装备、个体防护用品,并定期进行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强化应急配合功能,增强应急实战能力。
  (3)水路交通应急指挥中心在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协调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及大型港航企业加强应急救援队伍的业务培训及应急演练,建立联动协调机制,提高装备水平。
  3、社会力量动员
  依据法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水路交通突发事件或其隐患,都有义务向本预案规定的有关部门或各级政府报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在有关部门的统一指挥下,参与应急反应行动。
  在接到事故报告并确认事件等级后,各级应急指挥机构根据事件等级向政府报告,组织驻军并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应急反应。社会力量到达应急抢救现场,由水路交通应急指挥中心统一指挥和协调。
  4.2.2 应急运力保障
  (1)在交通运输部的组织、协调下,水路交通应急指挥中心根据重点物资水路运输突发事件发生的频率、范围等,在全国范围内合理布局规划,建立国家应急运力储备,在全国重点区域,选择大型港航企业,纳入国家水路交通应急运输储备体系。
  会同海事、铁路等相关部门制定紧急情况交通运输工具调用方案,建立交通运输工具动态数据库,明确各类交通运输工具数量、分布、功能、使用状态,确保应急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运达。
  (2)省级及以下水路交通应急管理机构负责所辖区域内的水路应急运输保障队伍的规划、建设工作。在所辖区域内建立应急运力储备。
  4.3 应急物资装备保障
  (1)按照“部省共建、属地管理,布局合理、种类齐全”的原则,交通运输部在全国范围内合理规划建设国家水路交通应急物资设备储备网络,在发生I级突发事件时,由水路交通应急指挥中心统一调度各类储备物资和装备,组织实施跨省的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2)各级水路交通应急指挥机构应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制度,建立必要的应急资源保障机制,加强港口应急救援物资实物储备,合理增加储备点和储备量,使其逐步覆盖辖区内所有港航设施。
  (3)市级(所在地)港口管理部门要在风险源普查的基础上,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和预案要求统筹考虑辖区应急基础设施和专用设备配备情况,督促有条件的港口企业建立应急设备基地,并纳入当地市政规划和应急设备物资储备体系。
  4.4 应急资金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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