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根据消费信贷的具体特点,推动建立科学的保险保障机制,加大对汽车、家电等消费信贷的支持,开发创新保单质押等相关产品,促进拉动内需。
九、科学实施贷款责任追究。按照“管法人、管内控、管风险、提高透明度”的监管理念,既要坚持科学界定贷款管理责任,又要注重防范道德风险。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在继续抓好不良贷款比率下降的同时,从紧控制不良贷款余额。依据银监会《
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相关规定,对严格遵守有关法规,“三查”独立,勤勉尽职,只是由于受此次危机冲击而导致市场突变造成贷款质量不同程度下降的,经确认,可免除有关信贷人员的相关责任。对管理人员,重点追究其在授信和贷款管理中相应的玩忽职守及道德风险责任,可参考相应管辖范围内不良率与不良余额等整体变化情况予以问责,具体问责程序和问责结果由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和处理。涉及违法违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依法依规追究其责任,需移送司法部门调查的,应及时移送和报告。银监会及派出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相关问责程序和结果进行监督,对于处理不当的及时予以纠正。
十、支持信托公司和财务公司业务创新发展。为适应扩大内需、支持重点行业发展的需要,支持符合一定监管评级要求、货币性资产充足的信托公司以固有资产独立从事私募股权投资业务,但投资额度上限为净资产的20%。调整《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中关于信托计划向他人提供贷款不得超过其管理所有信托计划实收余额30%的规定,支持符合一定监管评级要求的信托公司,对其集合信托贷款比例考核放宽至50%。调整《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信托公司房地产、证券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265号)中有关房地产金融业务的规定,对符合一定监管评级要求、经营稳健、风险管理水平较高的信托公司,适当放宽对开发商资质、资本金比例等的要求。支持信托公司开展与企业兼并、收购、重组有关的投资银行业务。根据风险可控、成本可算、信息充分披露的原则,积极推动信托公司开展如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资产支持信托等直接融资型创新业务,重点支持民生工程、生态环境建设、重大基础设施建设、行业龙头企业及具有自主技术创新能力企业的有效需求和科学发展。
根据《
中国银监会关于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发行金融债券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07]58号),进一步扩大发行金融债券的财务公司范围和发债规模,重点支持关系民生工程、基础设施、生态环境建设、产业结构调整、拉动内需消费以及具有自主创新能力的企业集团。在此同时,要严格审查发行金融债券用途,严禁用于不符合规定投向、不符合管理要求的建设项目,严禁用于“两高一资”行业、低水平重复建设和产能过剩行业的项目,严禁用于与集团和财务公司主业无关的风险性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