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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启用“环境保护部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环境保护部政务公开专用章”印章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启用“环境保护部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环境保护部政务公开专用章”印章的通知
(环办函〔2009〕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环境保护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各派出机构、直属单位:

  根据《关于成立环境保护部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通知》(环发〔2008〕132号),自即日起启用“ 环境保护部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环境保护部政务公开专用章”。

  “环境保护部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印章用于环境保护部政务公开领导小组与相关部门之间联系政务公开相关工作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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