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环境保护部部属期刊指导办法》的通知
(环办〔2009〕9号)
机关各部门,各派出机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对环境保护部部属期刊的指导与协调,更好地发挥期刊在推动环保历史性转变中的作用,我部制定了《环境保护部部属期刊指导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环境保护部部属期刊指导办法
二○○九年一月十九日
附件:
环境保护部部属期刊指导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环保期刊的指导和协调,提高期刊质量,更好地发挥期刊在推动环保历史性转变中的作用,根据新闻出版总署《期刊管理办法》和《
环境保护部工作规则》的具体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环保期刊是指主管单位为环境保护部,主办单位为直属单位或派出机构,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持有国家统一连续出版物号,领取《期刊出版许可证》的正式期刊。
第三条 环保期刊必须严格遵守党和国家的出版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坚持正确的出版导向,努力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其主要任务是宣传党和国家的环保方针政策,展示环保工作进程,进行环保学术交流,普及环保知识,提高公众环保意识。
第四条 环境保护部宣传教育司归口指导环保期刊,负责制定并实施环保期刊发展规划及期刊的申报审核、阅评审读和监督指导等工作。
第二章 期刊审批
第五条 创办环保期刊、设立期刊出版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确定的、不与已有期刊重复的名称;
(二)有期刊出版单位的名称、章程;
(三)有明确的主办单位。主办单位须为环境保护部直属单位、派出机构;
(四)有确定的期刊出版业务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