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期刊审读
第十九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环保期刊的指导和协调,提高办刊质量,规范办刊行为,环境保护部实行期刊审读制度。
第二十条 审读内容:
(一)在政治观点上是否与党中央保持一致,是否坚持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并遵守宣传出版工作规定;
(二)是否严格遵守国家保密规定,不失密、不泄密;
(三)是否违反民族、宗教政策,危害民族团结,影响社会稳定;
(四)是否坚持本刊的办刊宗旨及业务出版范围;
(五)是否宣扬凶杀、暴力、色情、迷信和伪科学;
(六)是否传播谣言,编发假新闻;
(七)检查环保重要选题和重要稿件的政治性,整体策划的创新性,报道内容的学术水平等;
(八)检查期刊的总体设计、印装质量是否良好,是否按期出版。
第二十一条 审读形式:
(一)期刊出版单位要建立期刊阅评制度,定期写出阅评报告报部宣传教育司;
(二)组织专家审读;
(三)采取全年刊物审读、随机抽样审读、专题审读相结合。
第二十二条 环境保护部宣传教育司组织对期刊的集中审读,编发审读意见,作为有关评比奖励、处罚及年度核检的主要参考依据。同时对各样刊进行常规性审读及日常办刊质量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环保期刊主办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期刊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十四条 环保期刊违反本办法,环境保护部宣传教育司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根据环保期刊的整体发展布局和结构需求,宣传教育司可根据实际办刊情况,对违反办刊原则、质量不佳的期刊,向部领导提出调整期刊主办单位的意见。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环境保护部宣传教育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