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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2009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事宜的通知

  根据积极稳妥的原则和各地的实际情况,将《指导意见》中“以省为单位,年度中央财政补贴资金总额原则上50%以上用于中央财政补贴资金超过100万元(含)的重点项目,其它用于一般项目”,调整为“以省为单位,年度中央财政补贴资金总额原则上60%以上用于中央财政补贴资金低于100万元的一般项目,其它用于重点项目”。

  (二)贷款贴息项目

  各省要根据国家农发办下达的贷款贴息项目中央财政投资控制指标,对贴息资金申报材料严格审核、认真汇总,并按120%的比例报国家农发办审定。

  四、积极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

  (一)为切实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的扶持力度,适当调整《申报指南》中合作社承建项目的立项条件。

  1.将《申报指南》中“2006年底前登记注册,并于2007年底前转为在工商部门依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调整改“2006年底前登记注册,并于2008年底前转为在工商部门依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2.将《申报指南》中“2007年不亏损,净资产不低于申请财政补贴资金总额”,调整为“2007、2008年至少1年不亏损,净资产不低于申请财政补贴资金总额”。

  (二)创新扶持方式。各省要认真总结近两年扶持合作社试点工作的经验,针对存在问题,创新扶持方式,积极探索扶持合作社的有效途径,充分发挥合作社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保护农民的应得利益。

  (三)积极引导合作社申报项目。各省要按照农业综合开发政策规定和降低后的立项条件,积极引导合作社申报产业化经营项目;在同等条件下,对合作社申报的产业化经营项目优先立项扶持。

  (四)多形式、多渠道扶持合作社。在同等条件下,产业化经营项目要优先扶持已经牵头组建合作社的龙头企业;优先扶持合作社参与经营管理的龙头企业等。

  五、统筹安排产业化经营与土地治理项目

  (一)各省要全面总结近两年产业化经营与土地治理项目有机结合试点工作的经验,围绕发展当地优势主导产业,按照“依托龙头建基地、围绕基地扶龙头”的原则,统筹安排产业化经营与土地治理项目,以整合资源、集中资金、重点投入,完善产业链条,带动农村经济结构调整。

  (二)产业化经营项目要在科学分析当地优势主导产业现状的基础上,突出关键环节和薄弱环节,建立起以原料基地为基础、广大农民广泛参与的产品质量安全体系,不断提高项目产品的竞争力和市场占有率,为持续增加农民收入提供可靠的保证。

  (三)产业化经营项目要引导、支持龙头企业向产业链的上游延伸,组织带动农户建设规模化、专业化、标准化的种养基地;优先扶持与农民订立规范收购合同,按照保护价收购基地农产品,与农民建立了科学合理利益联结机制的龙头企业;优先扶持农户或合作社以土地使用权等形式入股,参与企业二次利润分配的龙头企业。

  六、项目评审权责

  (一)财政补贴项目

  财政补贴项目原则上由省级农发办事机构组织评审,不得逐级下放评审权限;各省农发办事机构要建立和完善专家评估制度,严格评估标准,坚持择优选项,切实把好立项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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