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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2009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事宜的通知

  国家农发办按一定比例,对各省组织的评审工作进行随机抽查,如发现问题,即取消有关项目的立项资格,收回中央财政投资;同时,按有关规定的上限扣减所在省份下年度中央财政投资指标。

  (二)贷款贴息项目

  贷款贴息项目由省级财政部门对各地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汇总,填写《农业综合开发中央财政贴息资金项目汇总表》(财发[2008]62号之附表3),连同申报材料一并报国家农发办审定(财政部门与农发办分设的,农发办重点审核项目是否符合贴息范围和条件以及项目对农民的带动能力等,财政部门重点审核银行贷款的落实情况等;申报材料经农发办汇总后,由农发办与财政部门联合上报)。

  国家农发办组织专家对各省报送的贷款贴息项目进行审定,并根据下达的投资指标和有关规定,确定各省贷款贴息项目投资指标。

  七、投资规模的确定

  (一)各省原则上按国家农发办下达产业化经营项目投资指标的各50%,分别确定用于财政补贴项目和贷款贴息项目的投资指标;贷款贴息项目投资指标不得调剂用于财政补贴项目,但财政补贴项目投资指标可调剂用于贷款贴息项目;如果调剂后投资指标仍有结余,结余指标可调剂用于本省土地治理项目。

  (二)各省根据确定的投资指标,按照立项条件和有关要求对财政补贴项目进行评审,向国家农发办报送备案、确认材料;按照立项条件和不高于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对贷款贴息项目进行审核、汇总,向国家农发办报送申报材料。

  (三)国家农发办对各省组织的财政补贴项目评审工作进行随机抽查,并以书面确认的形式,确定各省财政补贴项目中央财政投资指标。

  (四)国家农发办组织专家对各省申报的贷款贴息项目进行审定,确定各省贴息资金总额;如果某省经审定合格的项目较少,导致投资指标结余,则结余指标在全国范围内调剂用于其它省经审定合格的贷款贴息项目,若全国仍有结余,则转作自然灾害损毁工程补助资金。

  八、报送材料

  (一)财政补贴项目

  1.项目申报文件及说明(一式三份),包括:项目申报情况,选项的原则和依据,评审的程序和方法,项目的确定和结果(包括项目数量、类型、涉及区域等),资金安排(包括财政补贴项目、贷款贴息项目、土地治理项目中央财政投资指标的调剂及结果,立项项目投资总额、投资构成,中央财政投资用于重点和一般项目的比例等)和项目基本情况汇总表(见附件1)等。

  2.项目摘要合订本(一式两份)。

  3.要在规范项目档案管理的基础上,以电子文档的形式保存项目申报和评审的有关材料,以备国家农发办随机抽查。

  (二)贷款贴息项目

  1.项目申报文件及说明(具体要求参照财政补贴项目,一式四份)。

  2.银行贷款合同、贷款到位凭证、贷款银行出具的利息结算清单等复印件。

  3.《农业综合开发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申请表》、《农业综合开发中央财政贴息项目申报表》(财发[2008]62号之附表1、附表2)。

  (三)合作社申报项目和统筹安排项目

  合作社申报的项目、产业化经营与土地治理统筹安排项目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须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封面左上角,用4号宋体加粗,注明“合作社项目”、“统筹安排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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