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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关于铁路工程基桩检测资质行政许可项目取消后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铁道部关于铁路工程基桩检测资质行政许可项目取消后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铁建设〔2008〕79号)


   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 2007 〕 33 号)中关于取消“铁路工程基桩检测单位资质及检测员资格认定”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铁道部已废止了《铁路工程基桩检测单位资质及检测员资格认定办法》(铁建设〔 2005 〕 162 号),不再受理《铁路工程基桩检测单位资质证》和《铁路工程基桩检测员资格证书》申请。为使已获得《铁路工程基桩检测单位资质证》的单位在行政许可项目取消后能够继续从事基桩检测工作,经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进行协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同意将已取得铁路工程基桩检测资质的单位纳入《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 141 号)管理范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已取得铁路工程基桩检测资质的单位,符合《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可在 2008 年 12 月 31 日前 向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换发资质证书并办理有关手续。取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地基基础工程检测类”专项检测机构资质的单位,可承担铁路建设项目的基桩检测工作。

  二、已取得铁路工程基桩检测资质、尚未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换发资质证书的单位,可在 2008 年 12 月 31 日前 继续从事铁路工程基桩检测业务,检测工作由具有《铁路工程基桩检测员资格证书》的人员承担。《铁路工程基桩检测单位资质证》和《铁路工程基桩检测员资格证书》自 2009 年 1 月 1 日起 作废。

  三、 2008 年 12 月 31 日前 ,铁道部建设管理司继续对《铁路工程基桩检测单位资质证》和《铁路工程基桩检测员资格证书》实施监督检查,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铁道部撤销资质或检测员资格并收回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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