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指导本地区安全社区建设工作。
(3)各社区按照安全社区标准要求,结合本社区实际情况,针对重点场所、重点人群,实施安全促进,实现安全发展。
(4)各级安委会成员单位、社会单位、民间组织,应积极参与安全社区创建,实现共建、共享。
三、建设安全社区工作原则和实施依据
4.全国安全社区建设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1)国家鼓励、支持和指导各种功能型社区创建安全社区,使其成为加强安全生产“双基”工作的有效平台。
(2)安全社区建设在地方政府领导下开展,纳入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建设。
(3)符合安全社区标准要求和达到“全国安全社区”基本条件的社区,可按照《安全社区评定管理办法》申报,安全监管部门做好审查和推荐工作。
5.全国安全社区建设实施依据:
(1)《安全社区建设基本要求》(AQ/T9001-2006);
(2)《安全社区评定管理办法》;
(3)《安全社区评定指标》;
(4)其他有关要求。
四、工作目标和计划
6.努力实现《安全生产“十一五”规划》提出的广泛开展安全社区建设和《
“十一五”安全文化建设纲要》提出的“十一五”期间创建安全社区的目标要求。
7.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安全社区建设工作的监督检查,结合实际,精心组织,分类指导、科学创建。争取到2010年在省会及重点城市有10个以上的社区单位开展创建,有较多的企业主导型社区参与创建,有部分农村乡镇开展创建。
五、坚持政府部门主导,整合各类资源,建立健全安全社区推进机制
8.各地安全监管部门要在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下,指导和协调相关部门和其他社会资源,开展各类安全进社区、进企业、进学校、进农村、进工地、进家庭活动,积极参与安全社区建设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撑和资源支持。
9.创建单位要依据标准建立跨部门合作的安全社区创建组织,明确职责,制定社区安全规划,组织策划和实施安全促进项目,评估安全绩效,持续改进,实现安全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