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对失去工作返乡的农民工开展实用技能培训。对失去工作返回家乡的农民工,根据其转移就业要求和劳务输出意愿,由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组织开展相关培训。要紧密结合当地产业结构调整、企业技术改造和新开工建设项目的需求,重点围绕国家支持的铁路、交通、建设、电力及灾区建设等领域以及劳务输出的订单需求,组织相应的培训项目,提升农民工技能水平。对有技术和资金,并有创业意愿的农民工,组织开展创业培训,加强项目开发、开业指导、小额贷款、后续扶持等“一条龙”服务,帮助其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农民工参加各类职业培训,按规定由就业专项资金和相关专项资金中给予补贴。
(三)对城镇失业人员开展技能就业培训。对城镇中就业转失业人员(包括在城镇继续找工作的失业农民工),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和失业人员特点,组织其参加3至6个月的再就业培训。要紧密结合当地重点拓展的就业领域、符合产业调整政策的行业和需要发展的职业(工种),重点开发面向城市社区就业的服务类技能培训项目,采取灵活多样的培训形式和手段,突出培训的实用性和适用性。对参加失业登记的大学生,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结合其专业背景,组织其参加相关领域的技能培训,突出操作技能训练,提高其就业能力;对有创业意愿和需求的失业人员,组织参加创业培训,促进其自主创业。对上述人员开展培训所需的资金,按规定由就业专项资金和失业保险基金中给予补贴。
(四)对新成长劳动力开展技能储备培训。对农村应届初、高中毕业生未能继续升学的人员(农村“两后生”),组织其参加6至12个月的劳动预备制培训,提升技能水平和就业能力。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采取措施,扩大技工院校招生规模,加大校企合作力度,通过订单、定向培训等方式,强化职业技能实训,有计划地加快培养一批高素质的后备技能人才。对上述人员开展培训所需资金,按规定由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补贴。
三、进一步落实保障措施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充分认识职业培训在特定时期对促进就业、稳定就业的重要地位,充分发挥职业培训服务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作用,将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作为近期服务企业、服务劳动者的一项重要民生工程,纳入当地促进经济发展的总体部署,抓好工作落实。要在当地政府的指导下,抓紧制定本地特别职业培训计划,报当地政府批准后实施。要落实目标任务,完善政策措施,强化工作考核,大力抓好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