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加强免疫档案建立。对养殖户畜禽存栏、出栏及免疫等情况要有详细记录。特别要做好免疫用疫苗种类、生产厂家,生产批号等记录。做到乡镇畜牧兽医站、基层防疫员、养殖场(户)有免疫记录,免疫家畜有二维码标识,做到记录与标识相符。
(六)加强免疫信息报告。对疫苗定购和免疫情况实行月报制度,在春防、秋防集中免疫期间,对免疫进展实行周报告制度,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对紧急免疫情况实行日报告制度。各地要明确专人负责免疫信息收集统计工作,及时报告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同时,要及时反馈免疫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三、加强组织领导,保障免疫工作顺利开展
做好重大动物疫病免疫工作,关键在于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强化督查,落实责任。一要加强疫苗订购、供应和使用监管,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及时落实疫苗经费地方配套资金和注射疫苗所需费用。与财政部门配合,加强疫苗经费使用监管,做到疫苗经费专款专用。二要加强动物卫生监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检疫证明时,应严格核查调运畜禽免疫情况。对调运的种蛋和未达首免日龄的仔畜、雏禽,应标明相关种畜(禽)的免疫情况。三要切实落实免疫责任制,针对免疫工作,逐个环节研究细化责任,层层落实到人。一旦发生因免疫不到位,引发动物疫情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四要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农业部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定点联系工作组要及时掌握本联系区域的免疫工作进展,定期进行督促检查。各地也要加大督查指导力度,确保免疫工作到位。
附件1: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方案
附件2:口蹄疫免疫方案
附件3: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免疫方案
附件4:猪瘟免疫方案
附件5:新城疫免疫方案
附件6:小反刍兽疫、狂犬病、炭疽、布鲁氏菌病、猪流行性乙型脑炎等免疫方案
二〇〇九年一月十六日
附件1:
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方案
一、要求
对所有鸡、水禽(鸭、鹅)和人工饲养的鹌鹑、鸽子等禽只进行高致病性禽流感强制免疫。
对进口国有要求、防疫条件好的出口企业,以及提供研究和疫苗生产用途的家禽,报经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可以不实施免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