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2007-2008年度国家级工法申报工作的通知
(建办质函[2009]52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山东省、江苏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央管理的有关企业:
为促进企业加强工法的开发和应用,加快技术积累和自主创新,推动建筑业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决定组织开展2007~2008年度国家级工法的评审工作。现将申报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本着企业自愿的原则,依据《
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建质[2005]145号)规定,符合国家级工法申报条件的工法主要完成单位均可申报。
二、申报程序
由省(部)级工法审定单位,即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全国性行业协会、中央管理的有关企业)组织推荐申报;国家级工法审定委员会将对所申报的工法进行综合审定。每项工法只能通过一个省(部)级工法审定单位推荐申报。
三、申报要求
(一)推荐申报的工法,须提供省(部)级工法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包括工法关键技术水平,工法应用所产生的经济、社会(环保、节能)效益和推广前景等方面的内容。
每项工法主要完成单位不得超过2家,完成单位之间不得存在上下级或控股关系。对工法的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存在争议的,不予受理。
(二)各省(部)级工法审定单位推荐申报时,须对2007~2008年度内已通过的省(部)级工法进行评估审核,择优推荐,推荐数量不超过40项,形成本地区(部门)申报推荐函(按工法的整体技术水平排序,包括工法名称、主要完成单位、申报单位及主要完成人,并附申报单位联系电话、电子邮箱)。
同一地区或部门推荐申报的工法,其内容不应相同。推荐申报的工法属2007~2008年度前批准的,应附加说明及批准文件。
(三)对1999~2000年度国家级工法公布前(含1999~2000年度)批准的国家级工法,已超过六年有效期的,如重新申报,原工法主要完成单位享有优先审定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