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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民政科研成果创新奖的通知

  《项目名称》应当简明、准确地反映出项目的技术内容和特征,字数(含符号)不超过30个汉字。
  《主要完成单位》按照贡献大小从左至右、从上到下顺序排列。主要完成单位指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
  《主要完成人》按照贡献大小从左至右、从上到下顺序排列。
  《推荐单位》主要是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全国老龄办,部直属事业单位,部管社团。
  《申请类别》填写欲推荐的奖类(基础研究类,产品、技术开发推广应用类、软科学研究类)。
  《项目名称可否公布》在"可"或"否"上划"√"。
  《密级、保密期限及批准号》应填经上级主管部门审定批准的密级、保密期限及批准号。
  《任务来源》在相应的字母上划“√”。
  A. 国家计划:指正式列入国家计划项目;
  B. 部委计划:指国家计划以外,国务院各部委下达的任务;
  C.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指国家计划以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通过有关厅局下达的任务;
  D. 基金资助:指以国家基金形式资助的项目;
  E. 国际合作:指由外国单位或个人委托或共同研究、开发的项目;
  F. 其它单位委托:指各种企事业单位委托的项目;
  G. 自选:指本基层单位提出或批准的,占用本职工作时间研究开发的项目;
  H. 其它:不能归属于上述各类的研究开发项目;
  《项目起止时间》起始时间指立项研究、开始研制日期,完成时间指项目通过验收、鉴定或投产日期。
  《联系人及电话》指由负责填写《申报书》的单位(应为项目主要完成单位)指定的联系人与电话。
  《填报时间》指填写或上报《申报书》的日期。
  二、项目简介
  《项目简介》是向国内外公开宣传、介绍本项目的资料,按栏目要求,简明扼要地阐述。
  三、主要创新点
  《创新点》是推荐项目和推荐书的核心部分,也是审查项目、处理争议的关键依据。“创新点”应简明、准确、完整地阐述。每个发现、发明及创新点的提出须是相对独立存在的。
  基础研究类项目的创新点是指:阐明在民政科学技术领域中某一自然或社会现象规律的新认识,科学理论、学说上的创见;原理、机理的进一步阐明;通过基础数据的科学积累总结出的规律性新认识以及研究方法手段上的创新等。
  产品、技术开发与推广应用类项目的创新点是指:在防灾减灾、康复辅具、殡葬等民政科学技术领域中具有创造性的关键技术,以及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和技术发明;在民政重大工程建设和企事业单位技术改造(或引进、吸收)中或在技术应用、推广、产业化中做出的创造性贡献和解决的关键技术难点。
  软科学研究类项目的创新点是指:在促进民政决策科学化、管理现代化中,提出战略规划、重要技术法规、标准、政策等,以及通过著作方式提出的民政科学技术领域中重大技术难点和新理论、新方法。
  四、项目详细内容
  《详细内容》应当按照相应的栏目内容及本说明的有关要求,详实、准确、全面地填写,必要的图示须就近插入相应的正文中。
  1.《立项背景》简明扼要地概述立项时国内外相关科学技术状况,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尚待解决的问题及立项目的。
  2.《详细科学技术内容》是考核、评价该项目是否符合授奖条件的主要依据。因此,凡涉及该项技术实质内容的说明、论证及实验结果等,均应直接叙述,一般不采取见**附件的表达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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