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经营保税货物运输、储存、加工、装配、寄售、展示等业务,没有依照规定办理收存、交付、结转等手续的,违法货物为没有依照规定办理收存、交付、结转等海关手续的保税货物。
第十三条 经营保税货物运输、储存、加工、装配、寄售、展示等业务,没有依照规定办理核销手续,或者中止、延长、变更、转让有关合同不依照规定办理海关手续的,违法货物为已实际进口但未依法出口、结转、征税内销或者未进行其他合法处置的保税货物。
第十四条 没有如实向海关申报加工贸易制成品单耗的,违法货物为申报单耗与实际单耗的差额与制成品数量的乘积所对应的货物,其计算公式为:
违法货物=制成品数量×(申报单位耗料量-实际单位耗料量)
第十五条 未按照规定期限将过境、转运、通运货物运输出境,擅自留在境内的,违法货物为擅自留在境内的过境、转运、通运货物。
第十六条 未按照规定期限将暂时进出口货物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擅自留在境内或者境外的,违法货物为擅自留在境内或者境外的暂时进出口货物。
第十七条 有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其他行为,致使海关不能或者中断对进出口货物实施监管的,违法货物为海关不能或者中断实施监管的进出口货物。
第二节 违法物品的确定
第十八条 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将海关尚未放行的进出境物品开拆、交付、投递、转移或者进行其他处置的,违法物品为被开拆、交付、投递、转移或者进行其他处置的物品。
第十九条 个人运输、携带、邮寄超过合理数量的自用物品进出境未向海关申报的,或者运输、携带、邮寄超过规定数量但仍属自用的国家限制进出境物品进出境,未向海关申报但没有以藏匿、伪装等方式逃避海关监管的,违法物品为实际进出境自用物品数量超过合理数量或者规定数量部分的物品。
第二十条 个人运输、携带、邮寄物品进出境品名申报不实的,违法物品为实际进出境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