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据
《处罚条例》第
十五条第(一)、(二)项、第
二十一条至第
二十四条、第
二十六条至第
三十二条规定作出行政处罚的;
(二)涉及禁止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无法计核货物、物品价值的;
(三)涉及其他特殊货物、物品,价值难以确定的。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违法货物、物品”,是指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所指向的特定货物、物品。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
货物、物品税款计核证明书
××关计核字20××年第××号
计
核
事
项
| 计核涉案货物、物品税款
|
计核
依据
和计核方
法
|
|
计
核
结
论
| 经核定,________________一案,涉案货物、物品
完税(计税)价格共计人民币______________元;
应纳税款共计人民币______________元;
漏缴税款共计人民币_____________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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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核人员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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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计核单位(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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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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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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