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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计核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货物、物品价值办法


  (一)依据《处罚条例》十五条第(一)、(二)项、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至第三十二条规定作出行政处罚的;

  (二)涉及禁止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无法计核货物、物品价值的;

  (三)涉及其他特殊货物、物品,价值难以确定的。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违法货物、物品”,是指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所指向的特定货物、物品。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
  货物、物品税款计核证明书
  ××关计核字20××年第××号

计核涉案货物、物品税款

计核
  依据
  和计核方
  法

 

经核定,________________一案,涉案货物、物品

完税(计税)价格共计人民币______________元;

应纳税款共计人民币______________元;

漏缴税款共计人民币_____________元。

计核人员签名:

计核单位(部门):

 

 

 

 

 

(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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