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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组织申报2009年农业综合开发供销合作社项目的通知

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组织申报2009年农业综合开发供销合作社项目的通知
(供销经联字[2009]1号)


吉林、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山东、河南、湖北、湖南、海南、重庆、四川、新疆等省(自治区、直辖市)供销合作社,财政厅(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局):

  为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在发展农民合作经济以及农业产业化经营等方面的系统优势,根据新时期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工作总体部署,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决定从2009年起安排专项资金,围绕农业产业化经营,支持供销合作社系统领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兴办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实施农业综合开发项目。

  本着稳步推进、示范带动的原则,根据农业综合开发工作基础,专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发展情况,以及区域分布等综合因素,经研究,2009年拟在吉林、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山东、河南、湖北、湖南、海南、重庆、四川、新疆等13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区、市]),安排农业综合开发供销合作社部门项目建设。现就2009年项目申报等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中央关于做好“三农”工作的方针政策,立足供销合作社的系统优势,发挥项目示范引导作用,着力提高农业生产组织化程度、优化农业产业结构,着力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带动农民增收,为推进现代农业发展和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做出贡献。

  二、扶持对象、范围和重点

  扶持对象:由供销合作社领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兴办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扶持范围:种植、养殖基地和设施农业项目;棉花、果蔬、茶叶、食用菌、花卉、蚕桑、畜禽等农产品加工项目;储藏保鲜、产地批发市场等流通设施项目。

  扶持重点:重点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的农业产业化经营项目;与农民专业合作社或农产品生产基地利益连结紧密的产业化龙头企业申报的农业产业化经营项目。

  三、项目应具备的条件

  (一)种植养殖基地项目应具备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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