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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组织申报2009年农业综合开发供销合作社项目的通知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规划和法律法规。

  2.辐射带动能力强,项目直接带动农户300户以上。

  3.资源优势突出,区域特色明显,规范生产,品质优良,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4.产加销各环节联系紧密,产品80%以上有销售合同。

  5.项目用地手续合法、符合规划、合理节约。

  6.符合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要求。

  7.投资估算合理,自筹资金来源有保障,筹资方案可行。

  8.优先扶持示范作用突出,科技含量高,有较强抗风险能力,力争打造合作社品牌的项目。

  (二)农产品加工、流通设施项目应具备的条件。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规划和法律法规。

  2.辐射带动能力强,直接带动农户500户以上。加工项目向农户采购的原料占所需原料的70%以上,流通设施项目涉及的农产品80%以上来自当地农户。

  3.资源优势突出,原材料供应有保障,有利于培育当地优势主导产业。

  4.开发产品科技含量高,达到相关标准,竞争优势明显,市场潜力大,销售方案切实可行。

  5.技术方案先进可行,技术依托可靠,工艺路线合理。

  6.设备方案先进,与技术方案、工艺路线匹配。

  7.土地出让手续齐备、符合规划、合理节约。

  8.低耗节能,符合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要求。

  9.投资估算合理,自筹资金来源有保障,筹资方案可行。

  10.预期效益好,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

  四、项目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

  1.2006年底前成立,并于2008年底前转为在工商部门依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2.合作社通过社员以货币出资、非货币出资等形式入股,成为经济实体。

  3.2007-2008年不亏损,净资产不低于申请财政补贴资金总额。

  4.产权明晰,运行机制合理,章程规范,管理制度完善,独立核算,盈余返还。组织运行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有关规定。

  5.以产品和服务为纽带,农民自发组织。

  6.农民成员80户以上,且至少占成员总数的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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