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法人代表具有良好的社会形象和诚信;法人代表的知识结构、能力等满足项目建设和经营管理的需要。
8.供销合作社通过投资入股、领办主办,形成紧密产权关系、资本纽带,具有较强的控制力。
9.重点支持带动农户规模大,实行标准化生产、品牌化经营,列入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以下简称“总社”)“千社千品”富农工程的专业合作社。
(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1.2006年底前在工商部门依法登记,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
2.经营业绩良好,具有较强的盈利能力和良好的发展前景,有较强的自筹资金能力。
3.2007年固定资产净值500万元以上,净资产300万元以上、且不低于申请财政补贴资金总额的3倍。
4.2007年资产负债率小于60%,银行信用等级A级以上(含A级,未向银行贷款的除外)。
5.财务制度规范、管理严格,资产状况良好,不欠税、不欠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
6.建立了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经营管理机制,能保证项目按计划建成和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
7.市场影响力强,与农民以订单、股份合作等形式,结成了比较紧密的、科学合理的利益共同体。
8.产权清晰、制度健全、管理规范,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比例应达到相对控股以上,具有较强的控制力;原则上拥有省级(含经省级农发办及总社批准的)及以上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资格。企业拥有较好的社会信誉。
9.法人代表具有良好的社会形象和诚信;法人代表的知识结构、能力等满足项目建设和经营管理的需要。
五、扶持方式
2009年供销合作社农业综合开发项目采取财政补贴的扶持方式。
(一)每个项目申请中央财政资金规模应控制在80万元(含本数,专业合作社项目可为30万元)以上、160万元(含本数)以下。地方财政资金配套比例按照
财政部《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规定》(财发[2008]59号)执行。
(二)财政资金总额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40%,自筹资金总额(含以物折资和投劳折资)原则上不低于项目投资总额的60%。
(三)财政补贴资金使用范围。
1.种植基地项目:设施农业种植基地所需的灌排设施、土地平整、农用道路、输变电设备及温室大棚,品种改良、种苗繁育设施,质量检测设施,新品种、新技术的引进、示范及培训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