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认监委公告2009年第5号--关于发布<中国森林认证实施规则>的公告

  3.1.1 森林经营单位、林产品生产加工企业、经销商等可以作为申请人,向认证机构提出森林认证申请。申请认证的业务范围根据申请人的需要和具备的能力,可以申请以下认证类型:
  森林经营认证(FM)
  产销监管链认证(CoC)
  森林经营认证 + 产销监管链认证 (FM + CoC)
  对于多现场认证,申请人应说明各场所名称和地址,以及申请认证的范围。
  3.1.2申请认证时,申请人须提交认证申请书及相关的文件:
  森林经营认证(FM)须提供如下材料:
  (1)森林经营单位概况;
  (2)森林经营单位相关法律文件,如林权证等;
  (3)森林经营方案概要;
  产销监管链认证(CoC)须提供如下材料:
  (1)企业概况;
  (2)企业营业执照等相关法律文件;
  (3)管理体系文件。
  3. 2审查受理
  认证机构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书面申请之日起,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形式审查。符合申请条件的,与申请人签署认证合同;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需要补充材料的,申请人应在收到通知书1个月内将修改补充资料报认证机构,逾期不报视为放弃认证申请。
  试点期间,申请人对不予受理有异议的,可以向认证机构申诉;对认证机构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国家认监委或国家林业局投诉。
  3.3 审核
  初次森林认证审核包括预评估和主评估。审核由认证机构委派的具备相应能力的审核组按照双方协商的审核方案实施。审核组必须由经注册或确认的审核员组成,其中组长必须由主任审核员担任。
  3.3.1预评估
  森林经营认证预评估,根据经营规模和强度,审核组由2名以上(含2名)审核员组成。
  产销监管链认证,可以视具体情况,按照审核方案决定是否进行预评估。
  认证机构应在1个月内完成预评估报告,并书面送达申请人,申请人在收到预评估报告后的10 个工作日内向认证机构反馈意见,逾期不报视为同意。
  申请人应对预评估过程中发现的不符合认证要求的问题进行实质性整改,整改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3.3.2 主评估
  根据经营规模和强度,森林经营认证审核组由3名以上(含3名)审核员组成;产销监管链认证审核组由2名以上(含2名)审核员组成。
  认证机构应在3个月内完成主评估报告,并提出是否通过认证的建议。评估报告应经申请人确认。建议评估结论可分为:
  (1)审核结果无不符合项,建议审核通过;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